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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8-10 15:26 字体显示: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6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发改委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形成了《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7月15日,《规定(草案)》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政协社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的意见;二是组织召开了由各区政府以及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与会指导;三是为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生产、加工、储备、流通、应急等各环节粮食企业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近40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我局就《规定(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粮食的内涵和外延比较宽泛,建议《规定》对粮食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经研究认为,国家、省级层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粮食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且国家层面正在推动制定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是否会对粮食进行定义尚不明确,为保证政策制定层面与国家、省级相关规定一致,同时为政策执行预留空间,《规定(草案)》未对粮食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按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爱粮节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爱护粮食和节约粮食属于倡导性要求,良好粮食消费习惯的养成不宜确定为义务性规范。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反食品浪费以及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消费理念的相关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增强节约粮食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第六条),积极倡导形成爱粮节粮良好社会风尚。

  (三)关于生产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粮食生产在我市所占比重较小,建议将粮食生产与粮食储备两章合并为一章;也有意见提出,结合我市耕地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实际,《规定(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药生产和施用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需进一步研究。经研究认为,粮食生产是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央文件有关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耕地、保播种面积、保产能、保产量,主销区切实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的精神,我市保持一定的粮食生产自给能力有助于保障粮食安全。为此,《规定(草案)》立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针对我市粮食生产突出问题,同时总结既有经验和做法,围绕粮食生产保障作了专章规定,并对相关具体意见进行了研究、采纳,将《规定(草案修改稿)》中的“提高粮食自给率”修改为“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并删除了加强农药生产和施用监管的相关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此外,关于提高种粮积极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高种粮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打通粮食销路。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完善了调动农民种粮产粮积极性相关内容,对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种粮合理收益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十一条)。

  (四)关于储备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我市气候环境特点导致粮食仓储成本较高,建议提高粮食轮换费用。经研究,《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对政府统筹布局建设现代化仓储设施、推广绿色储粮技术等进行了规定,积极推动我市仓储条件改善(第十六条),但粮食轮换费用应当由民事协议进行约定,不宜通过法规确定,故对提高粮食轮换费用的意见未予采纳。

  此外,有意见认为,法规应当对粮食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经研究,《规定(草案)》吸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并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相关资金支持措施可在具体办法体现(第十九条)。

  (五)关于流通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目前我市如要培育形成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在市场腹地、通关便利等方面还有待加强。经研究,《规定(草案)》根据上述意见,从合理规划建设重要粮食基础设施、完善重点粮食物流节点建设、提升通关便利等方面进行规定,依托我市口岸和区位优势,积极推动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培育和形成(第二十条)。

  (六)关于应急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部门、拨付程序以及资金用途提出了意见、建议。经研究,《规定(草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进行了规定,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调控市场和应急保障需要”(第二十四条)。还有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采取价格干预和价格紧急措施的权限、情形、方式等已有相应规范,我市采取粮食价格应急处置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原则性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响应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价格干预和价格紧急措施的启动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意见认为,应当在法规中对加大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以及补偿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任务增加的物流和人工成本作出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吸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点等应急体系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明确对因承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任务遭受损失的粮食经营者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国家法律法规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粮食监管职责有不同的分工,其中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专项立法对粮食收购、储备、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与销售、原粮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粮食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经研究认为,国家法律法规对粮食监管职责已有规定,我市开展粮食监管工作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故《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备、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与销售、原粮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存、流通以及加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规定(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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