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考核与激励措施
发表日期:2013-04-16 17:0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近日,海沧区司法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发《海沧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制度:一是上岗更加规范。明确人民调解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由区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后,方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培训更加科学。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明确区、镇(街道)的责任范围,并将培训考试成绩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三是考核更加刚性。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细化考评标准,规范考核办法,分四个考核等次,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委员岗位补贴的依据。四是保障更加有力。明确给予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案件补贴和信息补贴三项补贴,扩大补贴范围,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补贴范围,大幅提高误工补贴标准。
(海沧区局基层科 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