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5-16 09:06 字体显示: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厦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法制局

2018年5月14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现就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方面内容。

(一)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2.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一公示及时更新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

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时,应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及期限。

3.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各类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进一步统一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

4.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推进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5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相关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要按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的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5.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三、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拓宽公开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

(二)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

(三)推进建设统一执法信息平台,归集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四、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程序,明确具体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等内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公示时限。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发布、更新等工作。

(三)纠错方式。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五、其他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细化操作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附件

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

执法人员清单

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服务指南

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

随机抽查清单

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开展检查、调查亮明身份

出示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救济途径

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及期限。

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样本

进一步统一本系统执法文书。

执法记录内容

按规定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内容。

固定场所明示工作人员信息

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


公开为原则

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执法决定(结果)

执法对象、方式、内容、决定(结果)、机关等内容按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定文书主动公开细则

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

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

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公开渠道

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

创新方式

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

执法信息平台

归集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规范时限、审核及纠错程序

时限:事前公开信息发生变化及事后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审核: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发布、更新等工作。

纠错: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厦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现就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记录方式

主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记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和执法案卷电子化。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

三、记录环节和内容

(一)文字记录的主要环节

1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可参照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2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可参照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3行政强制的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实施等环节。

4行政征收的批准、通知公告、实施等环节。

5行政检查的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6行政收费的实施等环节。

(二)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1程序启动: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记录;

2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调查终结报告等;

3审查决定: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4送达执行: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5结案归档:结案审批记录,一案一卷。

(三)音像记录的主要环节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四)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1执法环境;

2当事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立卷归档管理。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管理。

四、信息管理和运用

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明确本部门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的途径,自动生成不可删改和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五、装备建设

加强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建设计划,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建设目标和要求,按规定统一音像记录装备的标准。

六、建立完善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流程图,建立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制定音像记录具体办法和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装备建设计划及其管理制度,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七、其他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细化操作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

厦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1

完善制度

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根据省、市有关通知要求,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制订本部门具体办法,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

文字记录

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部门相关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电子信息格式,明确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基本程序要求: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参照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2.行政强制的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实施等环节;3.行政征收的批准、通知公告、实施等环节;4.行政检查的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5.行政收费的实施等环节。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

明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所有程序要求,明确记录流程和执法人员要求,严格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3

音像记录

制定音像记录具体办法

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 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规范音像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明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

信息和档案管理

建立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本部门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自动生成不可删改和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

5

信息运用

建立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6

装备建设

制定装备建设计划

明确本部门装备建设目标和要求。

 


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现就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前款中的法制机构,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内设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没有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包括:

1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决定;

2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

1行政拘留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

5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包括: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决定;

2扣押财物的决定;

3冻结存款、汇款的决定;

4除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重大行政征收决定主要包括:

1对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进行征收的决定;

2征收公民主要生活设施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的决定;

3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征收决定;

4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征收决定。

(五)重大行政检查决定和重大行政收费决定范围,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明确。

(六)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和目录清单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法制审核的程序

承办机构在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证据以及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承办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法制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的办理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期限。法制机构应当在法制审核的期限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各行政执法部门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经审核,法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进一步明确送审提交的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细化明确。

五、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承办机构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机构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六、法制审核主体的要求

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七、其他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细化操作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

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1

健全审核制度

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

落实审核主体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内设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法制审核机构,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配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

确定审核范围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要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执法层次、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

完善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法制审核内容

审核法定职权、执法主体资格,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材料齐全。

5

细化审核程序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明确送审提交的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6

推行法制审核范围和程序标准化

建立标准化审核范围和程序相关制度

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流程图的基础上,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