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表日期:2018-05-16 08:44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其他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以部门网站或者统一的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方式公示为补充,并及时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部门网站(含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专页,下同)为主要的公示载体。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部门网站的,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其主要的公示载体。

  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分别作为市、区(含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信息的统一公示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将其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到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等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执法流程,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执法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并在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部门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级行政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者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列表或者链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栏目的方式,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但承担刑事侦查、国家安全、保密等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的要求,于每年331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公示平台上公开行政执法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上或者按照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双公示”平台上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等公示平台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可以采取全文公开或者摘要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采取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非自然人)的名称、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和依据、日期等。

  采取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强制文书的,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文书的文号、当事人(非自然人)的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理由和依据、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全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其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自然人信息;数量较大,采取技术措施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中涉及其他自然人的,全文公开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其自然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年度行政收费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确定行政执法结果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修订、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或者通知相关公示平台管理单位撤下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传递、发布、更新、撤下、纠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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