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8-30 09:17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国际化现代化城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2019年年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要与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紧密结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推动各执法部门以共享或报送等形式将有关执法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动态调整。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经严格审核程序确定以适当形式公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及时主动公开我市各级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后核定的职权职责,重新修订、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五)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

  (六)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

  (七)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八)文字记录是全过程的必备形式,音像记录也应有适当的文字记录载明执法情况基本信息、特殊情况等。要积极与上级对接,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参照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完善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制作。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九)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十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鼓励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设置问询室和听证室。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建立健全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要明确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信息调阅权限。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三)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四)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六)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

  (十七)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十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激励机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补充法制审核力量,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九)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所有执法决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对是否属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存在争议的,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要以制定各类法制审核文书范本或法制审核工作手册的形式,规范全市同一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制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十一)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二十三)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十四)厘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的工作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底前完成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 ,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六)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七)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本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

  (二十九)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考核监督、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十一)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制度,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十二)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三项制度”相关规定内容纳入申领执法证考试范围,纳入公务员干部培训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各级普法办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十三)将推行“三项制度”确定的任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绩效评估体系,同时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效能督查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十四)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十八)各区各部门要梳理法制审核人员配比、各类执法设备配备情况及办案系统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市司法局备案;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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