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11-20 16:30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政府职能和关注民生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全面组织领导,检查、协调、督促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杰(市法制局局长)

  成 员: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许晓斌(市人事局副局长)

      黄小明(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孙发明(市法制局副局长)

      阮敦梁(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杰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贯彻和落实各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081231日以前以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812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发布有规范性文件的本市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对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清理,办公厅(室)相关处(科),以及市、区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2、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其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清理工作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确保合法、有效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121日开始至200910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08121日至1231日)

  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动员,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经费,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在20081231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局(联系人:姜宏、余晓焱、林庄辉,联系电话:53596285368059)。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911日至930日)

  1.初步审查阶段(11日至531日)

  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机构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厅(室)文电部门先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复印文本(含不可复制扫描文本),然后交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分配到相关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牵头,逐步建立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及时更新,方便查询。

  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

  2.汇总阶段(61日至831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至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由所在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报送汇总的材料应包括:⑴报送汇总的公函1份;⑵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⑶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不可复制扫描文本)1份;⑷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清理主体应确保报送汇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时,应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

  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并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前置法律审查。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91日至930日)

  各清理主体凭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101日至1031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1015日前报送市、区政府及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由于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单位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拨出保障经费,适当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由此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机制。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和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在明年第四季度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从而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跃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有效)

  2、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修订)

  3、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4、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有效)

  5、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修订)

  6、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废止/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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