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审规程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2-12 14:16 字体显示:

各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和审查工作透明度,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我局开发建设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系统,并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审查系统的使用要求,制定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审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法制局

                                                                          2014113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审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信息化工作,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府办〔201318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报送市法制局前置审查或者备案审查的,通过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办理。

市法制局不再通过金宏网、电子邮件、传真等途径收件。

因特殊原因书面报审的,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电子版。

第三条  市政府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登陆审查系统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时,填报的材料包括:

㈠报送审查的公函;

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㈢起草说明;

㈣制定依据;

㈤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

联合发文的会签单、征求意见情况及其他材料填写在“其他附件栏”下提交。

第四条  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关登陆审查系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填报的材料包括:

㈠备案报告;

㈡规范性文件发文有关信息及电子文本;

㈢起草说明;

㈣制定依据。

市政府部门以及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先发布再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报备。属于紧急发布情况的说明材料等填写在“其他附件栏”下提交。

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纸质,一式三份)送交市法制局。

第五条  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以下简称文件审查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法制局文件审查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查收,核查制定机关是否按照要求报齐送审(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审查系统告知制定机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过审查系统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并退回制定机关。

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应当指派专人承办,并在审查系统告知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承办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制定机关未按规定征求意见或者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再征求意见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后,由承办人员通过审查系统退回制定机关补充征求意见;或者由市法制局直接通过审查系统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

制定机关补充征求意见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市法制局通过审查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九条  承办人员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明显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的,提出修改意见,及时通过审查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反馈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审查。

第十条  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重新补充征求意见或者退回制定机关修改的,审查系统将自动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待征求意见完成或者制定机关提交修改稿后,再继续计算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制定机关认为需要撤回的,可以通过审查系统申请撤回,经市法制局同意后予以撤回,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完成规范性文件初审后,依照规定分别提出审查通过、不予审查、不予通过等意见。

处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承办人员的意见提出意见。

局领导应当及时对有关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并由承办人员通过审查系统告知制定机关;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提交集体研究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前置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发布,发布后15日内将与正式文本核对一致无误的电子文本通过审查系统提交到市法制局,并将正式文本(纸质,一式三份)送交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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