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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拆迁坐地起价 巧调解息纷止争
日期: 2014-01-21  字体:

2012年年底,地处北辰山下的新圩镇后亭村迎来了一件大事,中国最强、最大的金线莲企业福建今草集团要租用两百亩土地种植金线莲,沿北辰山山脉打造林下草之典养生文化观光园。除土地租用收益外,该项目的引进,还将为广大村民创造诸多就业岗位。协议签订时,福建今草集团委托后亭村村委会将租赁土地上现有的养殖场拆迁清理完毕。拆迁、清理过程中,后亭村村委会与养殖户黄丽珍因拆迁补偿款问题发生了纠纷。

陈丽珍在1999年与后亭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合同期限虽早已到期,但因后亭村村委会一直未要求陈丽珍归还土地,甚至默许陈丽珍继续在该土地养殖生猪,所以该合同也未终止。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陈丽珍要求村委会要按照之前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制定的针对民居拆迁补偿的标准,按每平方米120元予以补偿,但村委会认为陈丽珍的养殖场属临时搭盖,不能按照120元的民居标准予以补偿,在参考市场价后,只同意将陈丽珍的补偿标准最多提高至5万元整。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后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获悉此消息后,主动介入调解。调解主任黄腰治在向村委会了解相关补偿标准后认为,村委会的补偿标准面向的是广大被拆迁村民,且已经在市场价上提高至5万元,再做工作的空间不大,如果只单纯针对陈丽珍一家再提高补偿标准势必引起其它村民的抵触,不利于整体拆迁工作的进行。本起纠纷的关键节点在于陈丽珍一方。随后,黄腰治找到陈丽珍,进一步了解陈丽珍提出15万元赔偿标准的理由。在陈丽珍看来,自己的养殖场在这十几年来为自家带来的收益是十分可观的,村委会一旦把土地征用后,自家就断了生活来源。另外,按照村委会此前拆迁过程中制定的补偿标准,1990年建成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没理由别人家拿了120元,自己就得打折再打折,就拿5万元。再说了,现在是村委会要拆迁,自己作为拆迁户,当然有提要求的资本。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黄腰治从情、理、法入手试图做通陈丽珍的思想工作。村里此前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针对的是一般民居,而黄丽珍家的则是养猪场,两者功能不同,在成本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在目前的拆迁工作中,村里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面向的全体被拆迁的养殖户,不可能因为陈丽珍一人独自提高补偿标准,这样势必引起其他被拆迁养殖户的反弹。本次拆迁不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征收,而只是单纯地将集体原本发包或租赁给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重新收回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再出租,广大村民享受收益的一个行为。陈丽珍的养殖场土地系租用,且合同已经到期,又未再签订续租合同,村委会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一旦终止,双方必须按照此前的约定来履行,地上物就不再属陈丽珍所有,如此一来,补偿款恐怕陈丽珍一分钱都没法得到。村委会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是本着最大化的保障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希望陈丽珍能认真考虑。奈何陈丽珍听不进劝,在将补偿款降低至10万元后,就不再松口。纠纷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主任黄腰治在权衡利弊后,决定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也不再追着陈丽珍跑了。拆迁工作已进行大半,各拆迁户纷纷拿到补偿款。一个月、两个月后换陈丽珍急了。这么久了,村里都没人再上门,那是什么情况?不拆了?不拆到时候村委会真的通知自己合同终止,那自己不是更惨?按耐不住的陈丽珍最终还是自己找上了门,她告诉黄腰治,自己同意5万元的补偿标准,希望黄腰治能帮忙把这个想法和村里传达一下。冷处理方式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黄腰治第一时间把陈丽珍的要求向村委会进行了传达。却不曾想因为陈丽珍此前的强硬态度,加上久拖未决,村委会现在不同意按原来提出的补偿标准来赔偿了,一下子将补偿款降至两万元。原本趾高气昂的陈丽珍一下子蔫了,她再次找到黄腰治希望黄腰治能再帮自己争取一下。本着保护弱势方利益的原则,黄腰治多次找到村委会,希望村委会能把补偿标准再提高一下。只是村委会也无奈的表示,自己作为受委托方,对此无能为力。最后,黄腰治从整体拆迁工作的开展,从保护弱势村民利益的角度入手,提出了一个相对可行的调解方案,降低养殖户的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后亭村村委会支付陈丽珍3万元的搬迁费,陈丽珍在约定时限内自行将养殖场的地上物搬走。

案例点评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民生,难度大,困难多。多数拆迁户经常以此漫天要价,影响征地拆迁进程。后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融入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对影响拆迁进程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在摆事实、讲法律都行不通的情况下,适时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在随后的过程中,又以最大化地保护被拆迁方利益为原则,提出了财产搬迁加补偿的调解方案,最终使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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