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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意外死亡致反目 真心为民调解止争保和谐
日期: 2014-01-21  字体:

  一、案情介绍

  2013871830分左右,灌口派出所接到坑内村村民陈某报警,称发现朋友虞某飞在鱼塘中生死不明。派出所民警、120救护车、灌口镇和灌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虞某飞被打捞起来,但已经死亡,保持着左手握电线,右手握钳子的姿势,法医鉴定其为触电身亡后跌入鱼塘。

  根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死者虞某飞是浙江丽水人,2012年初带着妻子陈某苏和4岁女儿来到灌口,借用当地人陈某的鱼塘放养鸭子。事发当日上午,陈某给虞某飞打电话,邀其下午帮忙为鱼塘安装增氧机。1530分左右,双方再次通话约定具体时间。在附近另一鱼塘养鱼的邻居于1730分见到虞某飞一个人在陈某的鱼塘边摆弄增氧机,过了一会儿,该邻居发现虞某飞浮在鱼塘水面上一动不动,立刻告知陈某,陈某赶到现场后报警,并通知了虞某飞家属。

  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与陈某商谈赔偿事宜。死者亲属认为,虞某飞是在无偿帮助陈某安装增氧机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亡,陈某理应负责。陈某则认为,事故纯属意外,自己当时不在场,自然没有过错,事发后又迅速赶到现场,积极配合120110展开救助,并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于情于理都不应负责赔偿。双方观点差异过大,数次协商也没能取得丝毫进展。万般无奈下,死者亲属于89日向灌口司法所求助,申请调解。

  二、案件调查及法理分析

  司法所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灌口派出所,调阅相关笔录,并于当天约见当事双方,了解事故真相及双方态度。经了解,陈某在自家鱼塘养鱼,与虞某飞合作搞立体养殖是为了扩大经济效益。虞某飞为人忠厚老实,经常无偿帮助陈某干活,还常送鸭蛋给陈某,陈某十分认可虞某飞,把他当作难得的好朋友,两家关系十分融洽。事发后,在巨大的经济责任面前,双方才出现分歧。另据派出所民警反映,鱼塘附近电线杂乱且多数老化,在打捞虞某飞时,切断电源后的增氧机仍带电,可能在某处与别的电源线有短路现象。

  在调解室,陈某坚持说,他与虞某飞电话约定当天下午17时至18时把增氧机拖进鱼塘。15时许,因天气炎热,经再次通话,双方将时间改为18时以后,并计划请一名专业电工来接通电源。陈某认为,虞某飞可能是为鸭棚接电灯或其他电器时触电身亡,供电局理应承担触电事故责任。陈某同时认为,该鱼塘已被政府征用,虽然自己尚未交地,但政府才是该鱼塘的主人,这一事实不受影响,虞某飞家属可以找政府索赔。虞某飞家属则认为,此前陈某曾多次请虞某飞帮忙处理鱼塘增氧机的接线事宜,却在这次事发后声称打算请专业电工,明显是推卸责任;虞某飞的鸭棚设施完善,根本没有变更电路的必要,虞某飞是为了安装增氧机才接触电源的,陈某理应承担所有责任。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灌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分析纠纷后认为:

  1、按照虞陈两家之前互帮互助的情况推测,虞某飞应该是在受陈某邀请后,为增氧机接电时触电身亡,属无偿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鱼塘被征用,且同一批被征地多数已经交地,但陈某受经济利益驱使,未按照规定向政府交地,仍在实际使用和管理鱼塘。政府是陈某拒不交地的受害者,无法管理鱼塘,不应承担责任。

  3、供电局的职责是向使用者提供安全稳定的电源,鱼塘周围电线杂乱,缘于陈某为个人用途自行架设,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

  4、即使虞某飞触电与帮工无关,虞某飞触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陈某架设的电线老化短路所致。作为电线的主人,陈某应负部分责任;虞某飞作为成年人,应对电源的危险有预见性,且在没有电工证的情况下进行电路作业,也要承担责任。

  三、调解过程

  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双方的基本态度后,调解员立即展开工作,分别与当事人面谈。针对陈某完全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调解员首先向其讲解了有关法律,指出无论虞某飞是为何触电,陈某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味地逃避现实,拒不商谈,既不合法,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不会减少最终的赔偿金额,同时也不合情,会进一步恶化朋友、邻里关系,让别人耻笑。陈某转变了态度,但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愿意赔偿虞某飞家属人民币6万元。死者亲属则提出,死者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仅4周岁的女儿,按照法律条款计算,赔偿金额要几十上百万元,6万元赔偿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考虑到陈某家经济状况确实一般,愿意接受60万元的赔偿。十倍的差距令双方对调解一度丧失信心,协商又陷入了僵局,死者亲属近二十人情绪受到刺激,扬言要到陈某家闹事,杜所长据理力争,耐心劝导,亲属们答应绝不做违犯法律的事情。

  为了进一步减小差距,杜朝庭所长多次分别与双方背靠背分析矛盾。面对陈某,杜所长指出,如果调解不成,死者家属一定不会放弃索赔,而是走上诉讼道路,可以预见,法庭判决金额必然高于调解金额,到时虽然一时还不起,执行不了,却也不可能赖得掉,一辈子都会生活在债务中,甚至会影响儿女的未来生活。如果积极协商,可能会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哪怕是借钱处理好此纠纷,日后全家可以堂堂正正生活,不愁没有过好日子的时候。面对死者亲属,则指出,当事人知晓陈某的经济状况不佳,虽然在全责前提下,60万元的索赔金额不能说高,但陈某如果真的拿不出或者借不到这笔钱,就不可能同意签订协议,死者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在牵扯大量精力,精神受到更大伤害之后,可能很难执行判决,赔偿款被长期拖欠,因此,再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公正的立场、客观的分析取得了效果,经过几天的劝说引导,陈某答应提高赔偿额至25万元,死者亲属也把索赔金额降至30万元。鉴于双方的心理差距已经不大,816日,杜所长把当事人都请到司法所当面协商,终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817日下午,调解员周末弃休,加班加点,主持双方签订了协议,陈某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

  在调解过程中,灌口司法所调解员以真诚、耐心的工作赢得了当事双方、特别是死者亲属的信任。协议签订后,为避免日后引发家庭纠纷,死者亲属共同邀请调解员为死者家庭成员分配财产。杜所长经过认真思考,依据法律,结合农村风俗和死者家庭实际情况,提出了意见,得到众多亲属的一致认可。821日,后事基本处理完毕,死者亲属再次来到灌口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赠送了“百姓满意的司法所”锦旗。

  四、案件总结

  本案责任方因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有限,不愿面对现实,而死者亲属因证据不足而感到委屈,一度情绪波动较大。纠纷的成功调解有如下启示:

  一、不论当事人出于什么原因,意图推卸责任时,一定要态度坚决、依法有据地驳斥。本案中,根据已有的证据,即使是按照较小责任划分,陈某也无力承担,因此在初期,他采取了违背良心、逃避现实、推卸责任的态度,意图避免家庭经济崩溃。这样既不可能达到目的,也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调解员一开始就帮助他分析情况,讲解有关法律,使他面对现实,愿意承担责任,为以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当责任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定赔偿时,调解员只有公正客观、设身处地的为权利方着想,取得权利方的信任,才能促使其在法律规定之外再降低要求,最终促成协议,避免当事双方受到无谓的二次伤害。虽然部分证据不足,但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法庭极有可能认定虞某飞是无偿帮工导致触电身亡,因此,死者亲属最初提出的60万元的赔偿并不过分,调解员让他们再降低赔偿请求,极易使他们认为调解不公,但本案中,调解员在与他们沟通中,诚恳的态度换取了他们信任,最终也促使他们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为达成协议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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