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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换地起风波 人民调解得平息
日期: 2014-01-21  字体:

  【案情简介】

  2012426,五显镇政府接到店仔村村民小组的一封信访件,来信反映驻军某部队占用了该小组的8分亩地,要求镇政府帮助解决。信上写明:19971121日,部队因需扩建营区,与溪西村调委会签订换地协议,将部队加油站西侧围墙外的菜地与溪西村辽野小组位于部队南侧至公路的3.96亩旱地和2亩水田地对换,此份协议未指明部队用于置换地块的地界范围。2000年间,该部队与当时店仔村卫生连小组组长协商并取得统一的情况下扩建加油站,又把部队加油站西侧约7分的土地调换给该小组耕作,但未签订换地协议。2012年初,溪西村辽野小组出示换地协议,催讨店仔村卫生连小组耕作的该7分土地,遂引发争议。

  【调解经过】

  这是一起土地纠纷案件,是一块难嚼的骨头,不仅是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部队,更由于溪西村的村民多次到部队营区静坐,堵大门,并扬言要进京到中央军委等部门上访,种种行为已严重影响了部队声誉和军民关系。

  如何才能圆满化解这起矛盾纠纷?既不影响部队的声誉,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该信访件引起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的调处工作小组。

  为了解当时情况,调处小组开始做调查取证工作,首先向部队了解情况,部队代表向我们反映当时的情况,1997年间,因加油站需扩建,与时任溪西村辽野小组的组长协商并取得了同意,占用了该小组一小块土地,且有资金补偿,部队也同意了小组长的请求,把一块空闲约8分亩地让给小组耕种,那时双方关系很融洽,就没有签订什么协议,部队同时提供了政府审批的批文和相关图片资料;而就2000年间,部队又把这块土地与另外一个村又签订换地合同之事,部队代表也说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调处小组又走访辽野小组,小组代表反映,当时部队占用他们的土地是8分地,如果不是8分亩地,部队肯定不会把8分亩地让给他们耕种,可是却没有资金补偿一事。经过前期的走访了解调查后,调处小组明白了这是一起重复置换土地纠纷。这起纠纷调处面临难处:一是时间已久,二是能还原当时的情况的当事人,部队这方的人员有的转业有的调动,而时任辽野组的组长已过世了,三是双方都没有原始资料来佐证。

  调处小组首次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交谈,双方围绕是否占用8分亩地的问题,相持不下,各持己见,双方不欢而散。过后,调处小组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梳理,认为是否占用8分亩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接下来,调处小组工作人员侧重做村民代表的工作,经过数次走家串户,耐心引导说服工作,调处小组又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首先提出,以实地丈量为准的方案,小组代表也同意,双方一起到实地进行现场勘察。起先,小组代表对部队提供的扩建范围,产生异议,部队拿出图纸,调处小组人员又引导小组代表按照图纸和砌墙的新旧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小组代表认可了扩建的范围,经几次丈量,实际占用面积140平方米,合计2.1分亩地。小组代表表示对这个面积,他们回去还要和村民商量,说着准备离开现场,被我们劝说了回来,双方围绕这2.1分亩土地,进行交谈。部队代表说,只能按当时情况给予一至二万作为补偿款;小组代表不同意,因为他们属移民小组,原来分配的土地有限,加上这几年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确实紧缺,金钱有价,土地无价,绝不能拿土地换补偿款,部队代表也激动地说,如果你们坚持要土地的话,我们只好把扩建的部分拆掉还让给你们,双方的情绪较大,“谈判”的气氛紧张,此时,如果坚持调解下去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调处小组暂停调解。

  调解工作进入到这个阶段,压力倍增,因为相信政府,村民才请示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我们决不能失信于民,再难的工作也要做,再难啃的骨头也要啃,我们一方面向领导汇报工作,另一方面总结分析下一步调解工作,重新调整调解思路。

  工作人员不厌其烦,数次到家里或田间地头与小组代表和村民进行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释法明理引导村民,帮助村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尽力地打消村民的忧虑和苦衷,我们的举动感动了村民,最终小组代表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方案。一方面做好村民的工作,另一方面也积极与部队联系沟通协调,反映村民的苦衷和忧虑,部队代表表示能理解,村民的诉求也是情理之中,他们表示一定把我们的意见反映给上级主管领导。

  【调解结果】

  201325,部队代表来到司法所反馈上级部门的意见,同意按地方的现时征地补偿款给予补偿,同时也感谢调处小组的支持帮助,并定于201326日下午,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值人们欢度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一起军民土地纠纷,通过五显司法所的不懈努力,历时半年多的时间终于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纠纷,当事人往往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容易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若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调解人员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高效又便民且省时,这是大多数村民选择的途径。

  调解此类案件,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处置要慎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因地施调;处置要及时,土地纠纷通常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上干部换届等客观因素,容易导致纠纷激化,这需要人民调解掌握“快、准、稳”,迅速介入,抓住主要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化解矛盾;处置要耐心,土地纠纷时间长、人员多,当事人易有急躁情绪,调解人员需要利用多种调处方式,耐心倾听,细心劝诫,诚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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