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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遭不测 调解获赔偿
日期: 2014-01-21  字体:

  <调解过程>201378,厦门海沧区东孚镇某外资企业员工陈某(男,汉族,住址:漳州市南靖县人)在公司宿舍猝死。710日上午,死者陈某的20多名家属到该外资企业大门口拉白布条、堵塞大门,讨要说法。东孚司法所接获信息后,与东孚镇综治办、东孚派出所、镇安监站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该外资企业负责人见面、协商,首先稳住死者家属的情绪,妥善安排死者家属的住宿,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10日下午,司法所会同区劳动局、镇综治办、安监站在司法所协商善后理赔事宜。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司法所从法律角度向双方一一阐述,并引用了司法所处置过的类似纠纷作为例证。在协商期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理性协商。为妥善解决该纠纷,司法所与该外资企业员工亲赴死者所在村、派出所调查、核实死者的家庭情况。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于715日达成协议,该外资企业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100000元,并于17日在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对于达成的协议,双方表示满意,对司法所的工作予以了肯定。

  <调解结果>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陈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期间猝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死者是在下班休息期间因自身的身体原因而猝死,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因工伤而死亡的情形,因此,陈某家属要求该外资企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对陈某之死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既然无法认定工伤那该按照什么依据进行赔偿?结合本案情况,调解员建议双方参照厦保险[2011]7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来计算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根据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剖析、讲解,最终双方按照该标准达成了协议。

  <点评>意外死亡事件突发性强且调处难度大,死者死亡后,其家属情绪激动并经常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容易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调解员要能够掌控现场双方特别是死者家属的情绪,看准矛盾的切入点和突破点,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主动及时阐述自身的观点,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达成协议。在调解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在调查了解中,也得知陈某的家中只有几亩的田地,陈某是家中重要的支柱。他的死,对于这个贫困的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他们要求陈某公司能够多赔偿些钱是情有可原的。然而,法律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在某些方面来说,有时候甚至让人觉得法律很无情。陈某毕竟是属于意外猝死,而非因公死亡。因此,在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耐心的做企业的工作,尽量发挥企业相对的优势特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合情合理,尽量给予陈某家属适当的补偿。该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个人保险的重要作用。人要有忧患意识,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注重社会保险的作用,避免因为个人的离去而导致整个家庭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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