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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互推诿 细细调解获赔偿
日期: 2014-01-21  字体:

  20131014,工人曾某国在我辖内某小区6个店面装修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禾山司法所迅速介入,对案件始末进行调查。我所收集整理案件信息后,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于1028日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赔60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13927,蔺某锦承包了我辖内某小区6个店面的装修工程,并把该工程的倒板工程转包给仲某元(第二包工头),仲某元将木工项目转包给刘某华(第三包工头),刘某华的工人曾某国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店面2楼摔下,案件发生后刘某华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并报警,120医生赶到现场后证实曾某国头部严重受损,已无生命迹象,确认死亡。

  二、调解过程

  (一)调查了解

  事件发生后,我所及时介入,认真收集整理事件信息,对涉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一一联系,为事件调解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曾某国和他妻子于2008年来厦务工,其母亲和子女生活在贵州省江口县老家,死者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劳动力,老家生活在农村,家境比较贫困。

  事件发生的工程项目涉及三个包工头和六个业主,装修工程又进行了三层转包。事件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且信息收集难度较大。六个业主中有三个居住在厦门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在和六个业主取得联系并确认蔺某与他们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后,禾山所工作人员把事件的情况一一告知各位业主,让各业主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理赔中应该负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 联系包工头

  案件发生后,我所于20131016日上午首先召集三个包工头。总包工头蔺某锦声称其已经咨询过律师,对此案件不需要负责,我所对其说法进行纠正,让其认识到他的说法是错误的,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第二包工头仲某元,以没有直接雇佣曾某国为由,只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赔偿。第三包工头刘某华提出愿意承担事故的责任,但希望我所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帮其划分责任的比例。我所得知刘某华的想法后,当即联系湖里区法院法官于20131021日来我所为本案件的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联系业主

  在和三个包工头交谈后,我所联系六位业主于20131016日下午来到我所。我所在介绍完案件的情况后,各位业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都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需要三位包工头出面和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在三位包工头和家属协商好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再划分各自的赔偿比例。我所把业主方的意见告知三位包工头,让三位包工头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在商定好赔偿金额后再和业主方协商赔偿比例。

  (四)组织包工头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

  20131021,我所召集三位包工头和死者家属来我所进行赔偿金额协商,特别邀请了湖里区法院的法官来做法律咨询服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指出三位包工头需要对本案件负主要责任,不管是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判决还是走人民调解协商解决,三位包工头都需要一起承担赔偿金额。法官建议三位包工头可以按照谁在工程承包过程中赚取的利润高而承担的赔偿比例高的原则划分。在法官给死者家属法律意见的基础上,我所指出死者家属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三位包工头,连带起诉六位业主。

  家属提出赔偿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伍万圆整,而三位包工头在协商后给出的赔偿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圆整,调解陷入僵持。我所提议双方各退让一步,建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圆整。经过对双方的耐心调解,最后达成一致赔偿方案,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圆整。

  对于三位包工头内部的赔偿比例以及和六位业主的赔偿比例,三位包工头和业主自行进行了协商。

  三、调解结果

  20131028上午,业主来电反映他们已经和三位包工头达成协议,6位业主和3位包工头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金额。

  20131028下午,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1)蔺某锦、仲某元、刘某华、6个业主一次性补偿死者母亲、妻子、子女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尸体冰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圆整(¥607000.00元);此补偿款不包括之前刘某华、仲某元支付给家属款项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21000.00元)。其中蔺某锦支付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圆整(¥127000.00元);仲某元支付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00元);刘某华支付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00元);六位业主各支付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 

  四、案件点评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雇员、雇主、发包方、转包方等当事人共计10人,且其中三个当事人平常不在厦门居住,让三方当事人集中调解难度较大。我所在介入本案件以后,第一时间用电话、约谈等方式联系三方当事人进行案件的细节沟通和信息收集,为调解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虽然案件涉及的责任人较多,但我所首先采取逐一约谈的方法,了解各方的意见看法,在看到有一方有调解意向后,随时变通调解技巧,让其中两方先达成一致意见,再做剩余一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我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让这起死亡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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