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围墙倒塌工人亡 依法明责定赔偿
日期: 2014-01-21  字体:

  一、纠纷简介

  2013年10月27日,随着一声巨响,一堵围墙轰然倒地,同时也压碎了一个家庭:工人张某荣在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台企宸鸿科技有限公司一工程施工收尾过程中不慎被围墙压死!家属情绪激动,召集30多名亲属到宸鸿科技公司讨要说法和赔偿,险些与辖区人民调解员、公司保安发生肢体冲突,矛盾一触即发。此时正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我所全力做好维稳和调解工作。

  二、调解过程

  一是及时疏导,防止激化。死者家属30多人陆续到达厦门,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抚慰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导其用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二是调查了解,制定方案。我司法所在纠纷频发、人手紧张的情况下,展开分头行动,现场勘查,多方调查,详细了解了事故的起因、经过并根据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处置方案。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要由谁承担责任呢?我们研究清楚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按照我国法律,宸鸿科技公司的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工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决定对这两家公司逐一恳谈,并组织联合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方式,平衡要求,求同存异,使各方的诉求趋于一致、达成协议。

  三是不辞辛劳,连续作战。在本次调解中,我所工作人员不辞辛劳,连续作战,“三天三夜”连轴转,终于啃下硬骨头。

  11月3日下午,我所召集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宸鸿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的代表来我所调解室恳谈,听取双方的对本事故处理的方案和看法。宸鸿科技公司提出:宸鸿和天恒电力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都由天恒电力公司自行承担;约定天恒电力公司雇佣的工人必须有交工伤保险。而且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还不清楚是否为死者操作失误,其中死者对本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天恒电力公司委托的律师当场表示不同意,认为此事故的责任应该完全由宸鸿科技公司承担,原因是压死天恒电力公司工人的墙是宸鸿科技公司的建筑物,按照侵权责任法理应由墙体的主体责任者宸鸿科技公司承担。调解中,双方各持意见,互不退让。我所为了增强说服力,马上联系区法院的姚法官来分析本事故并给双方提供法律意见。法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规定,天恒电力公司和宸鸿科技公司都有赔偿的责任,建议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此时已经是晚上近9点,但双方并没有采纳我所和法官的意见。

  见此状况,我所采取逐一击破的方法,先单独和宸鸿科技公司的代表商谈,把大陆的法律法规给他们讲解,最后宸鸿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在宸鸿科技公司退让的基础上,我所立即和天恒电力公司的代表商谈,否定他们不承担责任的想法,因为死者是天恒电力公司的雇员,理应对其工人的伤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天恒电力公司的代表称其公司现在规模较小,资金短缺,没有能力来承担本事故的责任,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承担10%的赔偿款。至此调解陷入僵局,不欢而散,时间已经到了4日凌晨1点。

  11月4日,死者家属聚集我所,询问两个公司是否达成了统一方案,我所安抚家属情绪,让死者家属给两个公司多一点的协商时间。下午3点,我所召集三方代表来到宸鸿科技公司调解室继续调解。宸鸿科技公司的代表坚持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天恒电力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答应承担50%的责任,但是按照其公司目前的资金情况是没有能力来付50%的赔偿款,所以让宸鸿科技有限公司先垫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在以后的工程款中每次扣除12%来抵扣天恒电力的赔偿款,直至全部赔偿完毕本协议就终止。宸鸿科技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天恒电力公司是在刻意逃避责任。但对于天恒电力公司提出的新的方案,我所认为是可以考虑的!于是我所马上单独会谈宸鸿科技公司代表,把本事故分析了一遍:首先天恒电力公司现在还有十几万的工程款在宸鸿科技公司没有结算,已经可以抵扣一部分;其次宸鸿科技公司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肯定是还有别的工程项目可以和天恒电力公司合作,当然以后的合作需要建立在没有法律漏洞的合同基础上;另外死者家属目前一天一天的在增多,曾扬言要把死者尸体摆放在宸鸿科技公司门口并且要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死者家属的开销也会越来越大,这些开销都是要两家公司共同来承担的,尽早解决可以让两家公司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宸鸿科技公司在听取了我所的意见后,千思万想最后采纳了天恒电力公司提出的新方案。此时已经到了5日凌晨1点多。

  在两个公司达成统一的赔付方案后,我所马上把死者家属代表召集来调解室,死者家属代表提出了他们的赔偿金额是人民币120万元,两公司马上否决了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即使按照厦门标准最多也是赔偿70万元。但是死者家属仍然不肯做出让步,坚持至少80万元的赔偿金。此时已经是5日凌晨4点,大家的精神都已经相当疲劳,我所叫三方先回去再次商谈,约定5日下午再次调解。我们明显感到离调解的成功越来越近!

  11月5日下午六点,三方代表聚集在宸鸿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室。我所工作人员顶着疲惫,不敢有丝毫松懈,马上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天恒电力公司称愿意配合宸鸿科技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金。宸鸿科技公司代表称,在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小孩在读高中,并且马上面临上大学的费用,基于人道主义可以再提高3万的赔偿金,所以同意支付73万元赔偿金,这已经是最高的赔偿金额。此时家属情绪开始躁动,有部分家属情绪非常激动,称要做出一些对宸鸿科技公司不利的事情。此时我所建议赔偿金为75万,宸鸿科技公司代表是不是能再向公司申请2万元以慰问金的方式发给家属。最后死者家属代表发表了看法,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至75万元。三方终于达成统一协议赔偿金额为75万元。此时已经是6日凌晨1点,三天三夜了,我们终于可以长长的舒一口气!

  三、调解结果

  禾山司法所积极作为,连夜组织矛盾三方反复沟通协商,促成三方于11月6日凌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一)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尸体冰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其中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向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借款,由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之后,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继续发包工程给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有权从应付给厦门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按每期工程款的12%直接扣抵天恒公司对宸鸿公司的欠款,直到欠款还清为止。(二)协议履行完毕后死者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责任和提出其他赔偿诉求,各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 

  四、案件点评

  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一起涉台死亡赔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起到了很好的维稳作用。本案涉及到禾山辖区最大的台企,而由于大陆和台湾法律体系的差异,台湾商人对大陆的法律一知半解,一开始采取极不配合的态度,甚至觉得自己来大陆投资促经济却受到这种委屈,禾山司法所、湖里法院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台商解释《侵权责任法》,最终以诚心、耐心、细心促成三方达成一致。

收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7054024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值班电话:0592-5289000,3759000 值班室传真:0592-3759168 办公室传真:0592-5289300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3759082 3759055 3759017 3759053 375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