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厦司〔202035

局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省、市审改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二、局审批处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各业务处室或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检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及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局政务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责清单等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抽查工作依托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从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2名以上有执法证人员)。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可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监督员等参与监督检查。

  五、抽查工作的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10%。

  在实现信用等级管理的监管领域,抽查工作可以实行浮动比例,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监管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六、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检查报告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各责任部门应依法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根据抽查工作的结果及时更新诚信档案。对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应根据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制作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八、建立整改回访制度。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通过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或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监督整改。

  对于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录入行政处罚平台。

  九、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局政务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十、行使我局行政奖励权的责任处室,在对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中,应当将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评分依据之一。

  十一、推进本部门抽查工作与市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依规推送信用信息,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二、对日常投诉举报或行业协会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各责任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各类法律服务行业相关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的规定。加大专业学习力度,扩大专业学习范围,切实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对检查人员名录库内人员的岗位调整,应充分考虑抽查工作的要求,同时,鼓励非执法岗位干部积极参加执法证资格考试,为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提供充分的人员保障。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的能力,做好随机抽查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五、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主体合法、检查内容于法有据、抽查过程公开透明,在保障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有效地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法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十六、我局权责清单所列各项行政监督检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十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3日印发的《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厦司〔2017〕3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审改办。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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