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表日期:2024-11-28 09:10 字体显示:

  公  告

  厦府行复〔2024〕1025号

申请人李陈:

  你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厦府行复〔2024〕1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府行复〔2024〕102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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