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672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厦门市××区××镇,因集体土地上实行征收,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更多相关情况,2024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具体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
2024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且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4月5日以EMS邮寄方式(EMS编号:××××××)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收到该申请表并于2024年4月9日向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厦发改办函〔2024〕××号),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本人签收了该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程序合法合规。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补正告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主要申请公开两项政府信息:项目的具体名称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由于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房屋位于厦门市××区××镇,因集体土地上实行征收,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条信息,没有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无法确认项目的具体名称,也无法确定该项目是否由被申请人进行立项批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告知补充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描述,并重新提交申请表,补正告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未在补正期限内予以补正,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不再处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请您在2024年4月3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而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故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补正告知,符合法定程序,补正告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4月6日收到该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厦门市××区××镇,因集体土地上实行征收,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前述征收的以下信息:1、前述项目的具体名称;2、前述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该申请表附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腾讯地图截图,该截图中的“××”地名处用画圈方式作了标记,截图下方显示有“××有限公司”“××区××公路”等字样。
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厦发改办函〔2024〕××号),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请其补充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或四至范围),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重新提交,并请其在2024年4月3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同时告知其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将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9日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邮件查询信息截图显示,该文书于4月10日被签收,签收情况为“本人签收,叶某”。后申请人未在该补正告知书载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腾讯地图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厦发改办函〔2024〕××号)及其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并据此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后因申请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进行补正,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进行处理,符合前述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7日
抄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