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60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客人先后变更过目的地且后来有跟客人沟通过,最终的价格相差不多,不属于严重情节行为,申请人认为执法不当,处罚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4月16日,有乘客投诉称:其于本日上午9时31分从某地1乘坐闽D××××出租车前往某地2,司机存在绕道行驶的行为。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闽D××××出租车为某某公司所属,案涉运输驾驶员为本案申请人。当日,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某地1营运,案涉乘客从某地1前往某地2,乘客上车后,申请人未选择距离最短路线且未与乘客协商,存在绕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另外,某地1属客流集散地,申请人案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12328通用工单承办通知书》《询问笔录》、出租汽车车载录音录像、《厦门市出租汽车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GPS打印单》《岗位服务证》、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违法事实,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营运途中无故绕行的违法行为。因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客流集散地,属于严重情节,被申请人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49序号严重情节的规定,依法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和送达,保障了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处罚告知阶段,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拟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文书予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内容。被申请人经复核后未采纳申请人申辩意见,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处罚内容、处罚理由等,同时告知其复议、诉讼救济权利及途径,申请人予以直接签收,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四、其他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陈述:因客人先后变更过目的地,且后来有跟客人沟通过,而且最终的价格相差也不多,不属于严重情节行为。对此,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首先,经与乘客核实,乘客要去的某地2入口就是在××路口公交站旁,其未中途更改目的地。根据案涉车辆车载录音录像可知:9时47分,申请人主动询问乘客:“你是到××路口那边是吧”,乘客回答:“对”,申请人向乘客确认其目的地系位于××路口的某地2入口,可知乘客并未变更目的地。
第二,乘客上车后告知目的地为“某地2”,申请人并未立即进一步跟乘客确认是某地2的哪一个入口,说明双方对目的地位置并无争议。结合申请人陈述申辩具体内容来看,其认为终点在××路口还是××路口,对本案违法行为认定影响较大,那么其更应在出发前即与乘客确认,而非在争议后以其作为抗辩理由。
第三,案涉运输从某地1至某地2,通过查询地图可知:东渡路线为距离最短路线,全程约16公里,用时约26分钟;行驶成功大道,全程约19公里,用时约29分钟。通过调取案涉车辆车载录音录像可知:乘客上车并告知目的地后,申请人未与乘客协商是走东渡路线还是成功大道路线,也未就两路线可能产生的价差予以说明,申请人直接行驶成功大道路线,直至行驶到××大道××路口才与乘客沟通是走文屏还是轮渡。被申请人调取与案涉时间段相近且同一起讫点,选择东渡路线的运输行为,走东渡路线营运金额为45.8元,案涉运输营运金额为55.3元,价格相差约10元。根据客观事实:申请人确未选择距离最短路线,且未在出发前与乘客协商一致,最终导致产生争议与价差。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第四,本案发生在某地1,属于客流集散地,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49序号的规定,案涉行为“发生在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客流集散地的”,属严重情节。被申请人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营运途中无故绕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6日,案涉乘客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于2024年4月16日9时31分乘坐申请人驾驶的闽D××××出租车从某地1前往某地2,申请人存在绕道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当日立案。为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承认其于2024年4月16日9时31分驾驶某某公司闽D××××出租车从某地1到达层载客前往某地2,选择成功大道行驶。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出租汽车车载录音录像,案涉乘客上车后告知目的地为某地2,未指定行驶路线。申请人选择成功大道行驶也未事先说明。途中申请人主动询问目的地是否为××路口,案涉乘客予以确认,并未变更目的地。
另,被申请人调取的案涉运输行驶路线、运输营运数据与相近运输行驶路线、运输营运数据的对比显示,案涉运输营运里程与营运金额更多。
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告字第×××号)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对申请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对该文书予以签收并提交陈述申辩书,被申请人经复核后未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49序号严重情节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24年5月14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通用工单承办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租汽车车载录音录像、运输行驶路线及营运数据相关截图、岗位服务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乘客未指定行驶路线的情形下,选择营运里程和金额更多的行驶路线而未事先说明,存在营运途中无故绕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询问、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并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49序号严重情节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4日
抄送:厦门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