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510号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方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福建省厦门市XX区居民,因“海沧鳖冠大道工程”项目,将申请人房屋进行了征收。2024年4月9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海沧鳌冠大道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1、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征地批复;5、农用地转用批复;6、净地出让证明。
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回复,载明“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中第2项‘施工许可’属于我局负责公开,该信息已于2024年3月27日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进行公开,您可在该网站进行查询。查询路径:信用中国(福建厦门)——首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公示(具体查询路径指引见附件)。第1、3、4、5、6项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
申请人认为,鳌冠大道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名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系财政核拨的行政类事业单位,隶属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该项目为厦门市重点项目,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理应进行审批、核准、备案,且结合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海沧鳌冠大道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检索的义务。
被申请人仅作出“第1、3、4、5、6项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答复,而未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并说明理由,更以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敷衍了事,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全面,准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申请复议,望能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答复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答复内容上,对于第2项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详细告知该信息公开方式及查询路径,并无不当,且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亦可体现其对该项答复并无异议。
另外,对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第1、3、4、5、6项申请的答复事宜,作如下回应:
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体现其旨在核实征收项目合法性问题,而征收工作涉及省、市、区、街道等各级政府部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级效力性文件,而被申请人并非征收程序任一环节的职能部门,亦不了解相应征收事务及对应材料,无法确定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规定予以答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关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予以答复,并无不当。
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全面准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附件,称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位于福建省XX区,因“海沧鳌冠大道工程”项目,申请人的该土地及房屋被征收,故申请公开“海沧鳌冠大道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的“1、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征地批复;5、农用地转用批复;6、净地出让证明”。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书中载明,信息公开申请中第2项“施工许可”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已于2024年3月27日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进行公开,并告知该许可的网上查询路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5、6项信息,告知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了解。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所需第2项信息涉及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为“厦交建审〔2024〕施XX号”,许可决定中载明的许可事项名称为“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许可机关为被申请人。经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该项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中包含“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再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案涉《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EMS邮寄凭证及物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截图及邮寄凭证、《撤销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所需的第2项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仅告知该许可证已公开以及网上查询路径,但对于该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予以公开未作相应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对于申请人所需的其他5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其单位负责公开,在本案答复中其主张“并非征收程序任一环节的职能部门,亦不了解相应征收事务及对应材料,无法确定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未获取申请人所需其他信息且不掌握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原行政行为不存在,本案已无可撤销对象,但申请人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仍要求确认该信息公开告知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
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