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472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谢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截至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编号129×××××),要求公开厦门市海沧区××村××路51号、××村××路21号、××村××路69号房屋所涉××区六期及××××1号、2号、3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为“征收项目”)的以下材料:“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征收公告;2、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项目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包括: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现状调查结果);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及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组织听证的材料:5、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6、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收件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延期答复,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厦海政依告〔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邮政快递号:122×××××)送达申请人(2月5日签收),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厦海政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具体答复内容详见厦海政依复〔2024〕第×号答复书),并于同目以邮政特快专递(邮政快递号:123×××××)邮送申请人,根据邮政轨迹详情显示,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日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作出厦海政依告〔2024〕第×号延期告知书,并将延期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后于法定延长期限内(20个工作日)依法作出厦海政依复〔2024〕第×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申请人本案复议主张明显与事实相悖,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征收项目的相关材料。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厦海政依告〔2024〕第×号),决定延期答复,并于当日以邮政专递送达申请人(邮政快递号:122×××××)。邮寄轨迹显示,快件于2024年2月5日被签收。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政依复〔2024〕第×号),并于同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邮政快递号:123×××××)。邮寄轨迹显示,快件于2024年3月2日被签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告知延期后未对其作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底单、EMS邮寄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规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难以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