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80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厦资源规划依告〔2024〕第××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告知书》;2.依法责令限期被申请人公开“《××会议纪要》、案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材料)”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厦门市××区××路××社(旧名:××路),原地址为厦门市××区××路××社×号,房屋地籍号××,产权人为黄某某(已经去世),申请人系其女儿,是案涉房屋继承人。案涉房屋自2009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拆迁通告起至今,申请人未获得安置补偿。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4日作出《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并认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案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材料)”的政府信息,属于案涉房屋拆迁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个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第1、2、4-7项内容属于可以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提供给申请人;第3项内容系会议纪要,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第8、9、10项内容属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部门等制作、保存,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这一情况;第11项内容为案涉房屋拆迁裁决书,因××社×号房屋已完成补偿安置,不存在需要裁决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第12项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厦府地[20××]×××号建设用地批文;2、《关于××号政府储备用地房屋拆迁公告》(厦国土房拆通××号);3、《××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号);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8、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9、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0、案涉房屋拆迁档案资料;11、案涉房屋拆迁裁决书(如有);12、案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材料)”。
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2、4-7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将对应的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称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8、9、10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称其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1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称经检索,不存在该项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称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第8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凭证、《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审查,根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分别作出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厦资源规划依告〔2024〕第××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9日
抄送:福建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