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行复〔2024〕771号
发表日期:2024-12-09 16:49 字体显示: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771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梁某某对厦门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厦邮管公开〔2024〕第×××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对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做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准确、无误、有效的救济途径。3.请求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花费的邮寄费人民币肆元陆角及打印费伍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处寄递“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壹份,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10时09分收妥;并于2024年6月27日做出答复。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可能侵犯了申请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申请复议明显不具有“复议的利益”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营业时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6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日休息”。

  行政复议的主要利益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营业时间,要求公开的信息简单明了,被申请人已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其要求的全部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要求,达到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申请人在本案中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已完全得到保障,并不存在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有“复议的利益”。

  二、申请人要求补偿邮寄费和打印费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未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在此次行政复议过程中花费的邮寄费和打印费是基于其自身行政复议申请需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其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行政复议花费的邮寄费和打印费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有“复议的利益”,要求补偿相关费用于法无据,特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厦门市邮政管理局所掌握的厦门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中的‘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的营业时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日休息”。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告知书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了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的营业时间,并于6月27日将该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28日签收。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相关救济途径,侵犯其的合法权益的主张。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所申请了解市政务中心邮政支局的营业时间,属于一般性咨询,被申请人对此所作出的回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未告知申请救济途径,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补偿邮寄费和打印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厦邮管公开〔2024〕第×××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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