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厦府行复不〔2024〕90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厦公湖刑赔不受字〔2024〕××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三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作为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申请人不服《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