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行复调〔2024〕793号
发表日期:2024-12-09 16:50 字体显示: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调 解 书

  厦府行复调〔2024〕793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事,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于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进行处理,履行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职责,暨给付补偿款差额共计65××××××元。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向同安区政府寄送了《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材料。2024年5月6日,同安区政府签收了邮件,但并未答复申请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否答复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某镇某村某路××号的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位于某某项目征收范围内。2024年3月5日,申请人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某某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又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签订5份《某某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

  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以“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收件人邮寄了“申请书及材料”,收件人“单位收发室”于5月6日签收。至2024年7月8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某某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厦同征〔2021〕××号)、《某某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5份《某某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中提出的各项请求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二、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此次行政复议程序即终结。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盖章):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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