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871号
申请人:凌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申请人凌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XX号)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即案涉乘客在候车区插队上车,申请人劝导乘客应按照规则排队候车并令乘客下车,故申请人的行为并非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7月8日18时29分,有乘客投诉:在厦门北站的士候车区欲乘坐闽DDZXXXX出租车前往软件园三期,驾驶员因嫌弃距离近出现拒载行为。接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知案涉运输驾驶员配合调查,经核查:案涉闽DD2XXXX 出租车属厦门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案涉运输当班驾驶员为本案申请人凌某。当目18时16分,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厦门北站的士候车区候客,1名乘客排队上车后告知申请人目的地为集美软件园,申请人在待租状态下以乘客未排队、其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迫使乘客下车。该违法行为发生在客流集散地,属严重情节。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投诉举报承办通知书》《询问笔录》、出租汽车车载录音录像、《厦门市出租汽车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GPS打印单》《厦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单》《岗位服务证》等证据为证。
二、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违法事实,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发生在客流集散地,属于严重情节,被申请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道路运政)第208051序号严重情节的规定,依法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和送达,保障了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处罚告知阶段,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拟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文书予以签收并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
被申请人经复核后未采纳申请人申辩意见,于2024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处罚内容、处罚理由等,同时告知其复议、诉讼救济权利及途径,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予以直接签收,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四、其他事项的答复。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为乘客没有按顺序排队,其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针对以上事项,被申请人答复如下:首先,通过调取案涉车辆车载视频发现:涉诉乘客系经问询厦门北站的士候区现场管理人员后排队依序上车,不存在乘客不按顺序插队的情况。根据案涉车辆车载前置摄像头视频显示,被投诉车辆前方候客出租车均已上客,按照顺序已轮到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上客。其次,申请人得知乘客的目的地是距离北站运程较近的集美软件园后,第一反应是问乘客“怎么不叫个网约车”,理由是自己“在这边排了一两个小时”,在乘客坚持乘车的要求下,而后才以乘客未排队为由拒载,期间乘客多次解释系现场管理人员让其往这边走的,申请人仍驱赶乘客下车。以上均不属于本案驾驶员拒载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8日,案涉乘客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在厦门北站的士候车区欲乘坐闽DDZXXXX出租车前往集美软件园,驾驶员因嫌弃距离近出现拒载行为。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车辆闽DDZXXXX出租车属厦门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案涉运输当班驾驶员为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案涉车辆车载录音录像显示,当日18时16分,1名乘客排队上车后告知申请人其目的地是集美软件园,申请人在待租状态下,以乘客未按照要求排队、其排队等候时间长为由拒绝提供载客服务,并建议乘客搭乘网约车,随后乘客被迫下车。根据案涉车辆车载录音录像显示,涉诉乘客系经问询厦门北站的士候区现场管理人员后排队依序上车。
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述称:2024年7月8日18时16分,其驾驶厦门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闽DDZXXXX出租车在厦门北站的士候客
区候客,1名乘客上车后告知目的地是集美软件园并愿意多付10元。其认为该乘客未按要求排队候车,因此拒绝提供载客服务,并建议乘客搭乘网约车,随后便要求乘客下车。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拟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文书予以签收并于2024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被申请人经复核后未采纳申请人申辩意见。
8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事实,认为案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XX号),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8月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诉事实,有《投诉举报承办通知书》《询问笔录》《厦门市出租汽车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GPS打印单》、出租汽车车载录音录像及文字稿、《岗位服务证》《厦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单》《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及《陈述申辩复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本案中,申请人在厦门北站的士候客区候客,在待租状态下,以乘客未排队、其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在客流集散地,属严重情节。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道路运政)第208051序号严重情节的规定,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且已依法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X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5日
抄送:厦门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