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行复〔2024〕832号
发表日期:2024-12-09 16:52 字体显示: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厦府行复〔2024〕832号

  申请人:岑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岑某对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告知书》(厦住建信函告〔20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律原则查处监督被申请人查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和原则;2.请求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监督被申请人审查查处厦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分包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补发放拖欠3月份的工资15550元包含加班费并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厦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录用为某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员工,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3月30日在该公司就业,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被解除离职,但3月份的工资11550元(含加班费)和留年春节期间补贴4000元共计15550元至今未发放。申请人曾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24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被申请人以厦建筑〔2021〕61号、74号文为由,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在被申请人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而被申请人却推卸责任构成了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以《告知书》的方式进行了答复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关于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举报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11550元及留年补贴4000元,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款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后认为: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负责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3.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治欠薪联动机制的通知》(厦建筑〔2021〕61号):“二、职责分工(二)人社部门各区人社局、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属地原则,加大对房建和市政工程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检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查处房建和市政工程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主动创稳工作机制的通知》(厦建规〔2021〕1号一筑)(原厦建筑〔2021〕74号):“五、……受理部门接到农民工个人或班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待,并明确告知该事项非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引导向人社等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仅负有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职责,申请人反映的是企业欠薪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查处。因此,申请人举报的拖欠工资问题的监督、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行政职责,申请人以《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拖欠工资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之内,并建议其向翔安区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和处置,申请人已经积极作为,且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以《告知书》的方式进行了答复处理,被申请人该行政履职行为程序合法正当。

  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关于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被申请人依投诉信访程序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积极履职,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之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正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积极履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恳请钧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及相关材料,举报某建筑公司拖欠其工资和留年补贴金,请求被申请人督促某建筑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1550元和留年补贴金4000元。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治欠薪联动机制的通知》(厦建筑〔2021〕61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主动创稳工作机制的通知》(厦建规〔2021〕1号一筑)的规定,申请人所述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非被申请人清欠办的受理范围,并建议申请人向翔安区劳动监察部门处置。被申请人于4月16将《告知书》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8日签收。申请人对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关于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告知书》、邮寄凭证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主动创稳工作机制的通知》(厦建规〔2021〕1号一筑)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申请人反映的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及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并于4月15日出具《告知书》,书面回复申请人关于举报内容的核实情况并建议其向翔安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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