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6-27 17:24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及时反映行政管理领域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统计制度建立于1994年,2000年和2007年先后2次修订,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各方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10日。

  统计报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需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1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市()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2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3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2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和国家安全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2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和本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人员的名单汇总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总结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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