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11-22 10:18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121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颁布,自20173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办法》围绕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职责、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工作程序要求和相关监督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70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厦府〔2016267号),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职责,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力求取得实效。

二、全力推进行政应诉工作任务落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析和总结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细化和落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的措施,做到有领导分管和定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措施、有配备适应行政应诉工作需要的行政应诉队伍、有提供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要结合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作用。

三、着力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作了具体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每半年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区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每半年报市政府备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每半年报区政府备案。

四、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认真落实已建立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员制度,主动做好与法院工作对接和信息沟通交流,认真分析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梳理问题成因,吸收采纳合理建议。进一步创新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厦门市、区两级法院及漳州市中级法院的良性互动,探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推动落实跨域片区府院联席会议,发挥府院联席会议在推进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全面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已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上述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逐项分解落实,确保行政应诉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行政应诉情况年度统计分析,推动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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