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司监〔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厦门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厦门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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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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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办理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办理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由辖区居(村)委会、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意作为商事登记主体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其他商事主体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同意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市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由居(村)委会、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其他主体由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 |
2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以申请法律援助 |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声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村)委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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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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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办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 |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
市执法局 |
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一是涉及公共资源,由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是非公共资源,由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提供。 |
4 |
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 |
办理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 |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举办活动需相关审批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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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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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入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股份等证明材料。 |
各镇街 |
村(居)委会、人社部门 |
6 |
养老金证明 |
适用于申请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家庭收入证明 |
市住房局 |
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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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商认缴资本额的相关证明 |
适用于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资产证明 |
市住房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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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
办理“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事项需要 |
各镇街 |
资源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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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 |
办理“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事项需要 |
各镇街 |
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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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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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安全鉴定 |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的初审、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决定书、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决定书、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的规划许可、鼓浪屿普通建筑结构更新、拆除重建审查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 |
鼓浪屿管委会 |
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