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4-07 15:26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强化学习培训

  1.各区、各部门要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学习培训,将行政处罚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党组)会议重点学习内容,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要突出培训重点,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各区、各部门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依托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适时组织一次对全市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法的线上培训考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二)广泛开展宣传

  2.各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结合自身职能分领域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要通过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复议人员以案释法等活动,着力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实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3.各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认真组织对其牵头实施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梳理、评估、清理工作。重点要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前,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以及法规、规章中设定或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上位法规定的限额的,应当及时清理,按照程序提请修改或废止。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四)加强立法有关工作

  4.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强论证、评估,对可以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达到管理目的的,应当减少行政处罚设定;必须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充分论证、评估行政处罚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

  5.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提出意见,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报请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6.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循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加大备案审查纠错力度,重点对设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六)细化完善程序制度

  7.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面分解行政执法责任、权限,明确市、区执法权限范围,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相关规定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8.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明确立案程序和期限,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相关规定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9.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事项和流程,完善听证笔录格式规范,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体现根据听证作出决定的情况。相关规定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0.要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在调查取证前与当事人明确签订确认书,逐步提高确认书的利用率;要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管理,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1.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七)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12.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建立完善审核档案,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13.行政机关应当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八)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14.要严格执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制度,及时制定、调整公布行政裁量基准并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裁量权使用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15.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企事业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16.要认真落实《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理念,扎实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全面实施“四张清单”制度,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22年4月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四、持续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

  (九)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7.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港航、农业等领域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委编办巩固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领域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委编办持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交通局、港口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应急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十)依法推进赋予镇(街)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

  18.各区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按照《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所辖镇(街)实际,实行“一区一策”和“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布赋予各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在研究赋权时,要充分考虑镇(街)的承接能力,严禁为了放权而放权,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19.涉及赋权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镇(街)负责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20.各区要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充实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三定”要求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审核公布镇(街)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名单;组织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21.各区要强化镇(街)执法资格管理,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组织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做好行政执法证日常管理等工作;要统筹规范镇(街)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十一)规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22.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采用书面委托形式,依法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各部门要在2022年6月底前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对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五、着力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保障

  (十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23.要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完善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层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典型案例评选等制度,强化案卷评查、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绩效考评范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十三)夯实各项保障措施

  24.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考核、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编码,强化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录入及系统对接,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25.各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地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切实提升本地区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抄送:省司法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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