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法治政府评估 > 行政执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6:3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区政府、市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重要作用;

  (三)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部署、落实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

  (四)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五)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备案制度;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

  (四)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八)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培训制度;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制度;

  (六)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制度。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一)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二)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四)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中可予以适当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机关总结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先进或受表彰的。

  第十三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可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安排有所侧重。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可以全面进行考核,也可以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按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做好自查自评,于每年1230日前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四)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根据年度考核和日常掌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由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范畴,并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若干个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授予“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上级机关对本单位检查中发现违法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强烈不满、经调查属实的;

  (四)其他认为应当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的保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71日起施行。区政府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523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