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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范围的批复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7:44市法制局:
你局《关于提请印发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范围通知的函》(厦法制函〔2015〕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不再列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范围,上述三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除市公安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十个部门外,其他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实行相对集中办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以上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