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厦门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发表时间 : 2019-07-03 17:40:46

(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及省、市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放权力度,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审批事项,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市审批管理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持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审改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目录,要将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推进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和审查工作细则的标准化,建立环节标准、时限标准、材料标准,推行编码管理,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牵头,市效能督查办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市审批管理局、市效能督查办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对已设定的审批事项,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订意见建议,开展修订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责任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分别牵头,市效能督查办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基本完善纵向联通省、市、区,横向联通涉及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统一项目备案文号、建立父子项目树型串联管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增效。

责任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按照中央和我省的部署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持续推进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性行业竞争性业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进一步完善外资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等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晰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

责任单位:由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牵头,市民政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认真落实《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文明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七)科学编制并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旅游、电梯安全、闽南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坚持在法治引领下推进改革,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制委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完善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市政府与市人大法制委共享立法工作资源,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制委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四)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根据市、区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市司法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根据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清理工作,重新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名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贯彻落实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备案工作,加强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十一)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二)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灵活运用专题会、联席会议、会商会等形式,共同研究推动解决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配合司法部门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规则配套制度。

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五)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六)持续推进和实施“马上就办”机制,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推动管用、有效的载体和平台建设,通过督查、考评、问责等,推进“马上就办”机制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效能督查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七)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健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加快便民服务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九)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规范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市人社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分别牵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一)贯彻实施《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发布年度市直重点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大力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推动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充分利用重大热点案事件开展普法,把热点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办理案件。综合运用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各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的工作能力。按照国家、省部署,推动落实有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调解文件要求和《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持续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四)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保全申请、仲裁裁决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制度,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厦门仲裁委、市中级法院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六)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十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厅、局、委、办务会)坚持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每年应当举办两场以上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八)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完善公务员任职培训体系,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将培训情况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九)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要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五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厦委办〔2018〕41号)的要求,保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十一)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争创“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区)”,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创建促进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实现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整体推进。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区依法治区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十二)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出台后15日内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备案;要健全工作督察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五十三)12月31日前,各区党委和政府要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办;市直各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办。

各区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五十四)市司法局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将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市《实施方案》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五十五)市委依法治市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到2019年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争创全国第一批法治政府示范市,实现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各区依法治区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