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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0:3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证明的定义

证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清理范围

(一)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水电热气公司)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属于清理范围?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谁组织清理?

要注意区分清理范围和处理结果的概念。无论证明事项是否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是什么,都应当纳入清理范围。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减证便民”。可以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提出修改法律法规取消证明的建议。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属于清理范围。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证明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理,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热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活动,需要提供证明的,要尽量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让群众少跑路。

(二)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地方是否要提出清理意见?

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地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上述证明事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有关部门或地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能否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有关部门或地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要按照“减证便民”原则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证明事项,能否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

可以视为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要按照“减证便民”原则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主体

(一)《通知》既布置了各部门要清理,也布置了各地区要清理,那么部门清理的范围是不是仅限于本部门本层级具体实施的事项?

国务院部门清理的范围不仅限于本层级具体实施的事项,应当包括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所有证明事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实施的事项,由国家局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经主管部委审核后报司法部,或由主管部委直接报司法部。

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部门承担原部门职责的,由新组建的部门负责清理;部分职责调整到其他部门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会同原部门研究处理。

(二)部门联合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

部门联合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其他部门应当对相关证明事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清理工作;不再需要制定联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独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抄送原牵头单位。

(三)部门清理的证明事项是本部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还是别的部门要求本部门提供的?

部门清理的是本部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事项。

四、处理原则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由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材料是否应当取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由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可以不取消,但是如果与所办理的事项没有关联,应当予以取消。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中必须出具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是否应当取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中必须出具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的,应当予以取消。

(三)第三方作出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鉴证报告等是否应当取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行政机关办事需要提供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鉴证报告等,应按照《通知》确定的标准清理,对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应当予以取消。

(四)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是否应当取消?

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应当予以取消。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

(五)部门、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应当取消?

按照《通知》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要一律取消。

五、其他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是否需要提请司法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还是自行公布?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公布保留清单,按照《通知》的规定报司法部。

(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由谁报送?

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没有履行完修法程序的,可以先报送拟保留、拟取消的证明事项汇总表,修法程序完成后,将结果反馈司法部。

(三)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报送司法部的汇总表内容包括名称、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清理建议、取消或保留理由、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实施基本情况、修法建议等。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我们提供的汇总表(样表)。对于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可以只就建议取消的事项提出清单,各部门负责就本系统事项提出保留和取消的清单。各地区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提出保留和取消的清单。

(四)实行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省、市、县部门的清理结果是由国务院部门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送?

实行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省、市、县部门的清理结果由国务院部门负责报送。

(五)证明事项清理公布清单有没有统一的时间要求?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结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2019年将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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