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0:40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㈡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㈢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为主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㈡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为主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㈢本市法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为主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㈣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㈤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㈥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证明事项,由其业务主管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原则
㈠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㈡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提出取消建议。
㈢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㈣对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
㈤对本市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㈠自行清理阶段
各区政府、各市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清理主体和清理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并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填报《国家和省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附件1)连同清理报告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对本市法规、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填报《市和区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附件2)连同清理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㈡审查形成清理建议和处理阶段
1.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市直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报送的初步清理建议进行汇总研究、论证、审查,形成清理建议(送审稿),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国家及省级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于2018年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2.涉及本市法规、规章修改的,市直实施部门应提出修改草案(送审稿)和附件2一并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按立法程序处理。
3.涉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由起草或为主实施的市直部门提出文件修改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文件办理程序处理,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4.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清理结果填报《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3),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涉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按《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理报送。
5.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和处理,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清理处理结束后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4),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㈢清理结果公布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各相关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应在2018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㈠各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清理结果有效落实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㈡各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区、各部门要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㈢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区政府、各市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将清理工作的相关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8月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附件5)。市法制局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㈣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区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市法制局牵头,市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各派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审查阶段的工作,参加人员名单于2018年8月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附件6)。
附件:1.国家和省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2.市和区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3.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4.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自
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5.清理工作人员联络表
6.参加审查工作人员名单
(联系人:陈坤墙,电话:2896925,传真:2896900)
附件1
国家和省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建议取消或保留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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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建议取消或保留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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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连同清理报告于2018年8月20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法制局。
附件2
市和区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一、本市法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建议取消或保留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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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政府、市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建议取消或保留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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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连同清理报告于2018年10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法制局。
附件3
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序号 |
取消的证明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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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由市直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法制局。
附件4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
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取消的证明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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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保留目录
序号 |
保留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的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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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于2018年10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法制局。
附件5
清理工作人员联络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清理工作 分管领导 |
职务 |
清理工作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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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于2018年8月5日通过金宏网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6
参加审查工作人员名单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
参加人员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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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参加审查阶段单位于2018年8月5日通过金宏网报送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