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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发表时间 : 2019-12-05 17:19: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
  厦府〔2019〕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刻认识《条例》的执行对于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大意义。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一,要确保学习宣传《条例》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等宣传阵地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学习贯彻《条例》的举措和成效。

  第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原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予以修改完善,保障法制统一,全面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落实措施,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要把《条例》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明确《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特别是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依法落到实地。各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机关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实施情况的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明确分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

  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市、区司法局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编制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市、区政府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组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工作;市、区司法局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区政府确定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按照决策机关的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2.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㈠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㈡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㈡国土空间规划;

  ㈢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㈣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㈠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方面的;

  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㈢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