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厦门政府法制 > 2018年 > 2018年10月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2:51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3月底,起草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71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729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正式公布了《办法》。《办法》自2018年9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餐饮行业协会、市企业家联合会 48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分别召开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参加的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以及由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三是为增强《办法》的实操性,专门听取了市、区环卫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调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作业情况,了解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共12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就《办法》主要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形成了《办法(草案)》。719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729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正式公布了《办法》。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环卫部门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调整范围

征求意见过程中,同安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执法局等部门,以及部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议对屠宰加工以及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废料和出现的过期食品等是否纳入餐厨垃圾进行管理进行明确;专家论证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可以纳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但建议参照《办法》执行,而非适用《办法》。经研究认为,我市自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餐厨垃圾的概念已经作了明确界定,即餐厨垃圾由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办法》作为法规的配套制度,对餐厨垃圾的界定应当与法规相一致。在此之外,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虽不属于法规确定的餐厨垃圾范畴,但却可以参照餐厨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故《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在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调整范围限定在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同时,明确“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市执法局认为餐厨垃圾是否包括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的界定为固体废物,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也未出现废弃食用油脂的概念。经研究认为,在实际生活中,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里往往含有较多的废弃食用油脂,《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包括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深圳、杭州、南京等其他城市的立法例也规定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故《办法》立足管理实际,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餐厨垃圾管理范畴。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认为《办法》没有具体列明配合部门职责的必要;思明区环卫处以及部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一是不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相关配合单位的具体职责,而是原则性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对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规划委建议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按相关程序纳入多规合一综合平台”;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认为,《办法》没有必要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简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手续作出规定,其理由是相关手续涉及到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诸多部门,建议按照审改方案办理即可,具体列举审批部门难免存在列举不全之问题。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按照《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的相关规定,在《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同时在《办法》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手续”。

(四)关于申报义务

征求意见过程中,思明区政府、思明区环卫处以及部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申报要求。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一是明确了申报的具体事项,即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二是对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申报义务作了规定,即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此外,集美区政府认为,非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申报的同时应当提交与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集运输合同,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处置、出售餐厨垃圾的情形。经研究,《办法》在吸收集美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如下制度设计:一是在《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收运单位有备案收运合同的义务;二是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此杜绝非法收运的情形出现。

(五)关于信息推送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删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推送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行政许可或者登记信息”的规定,其理由是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已推送至相关平台,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有的平台实时获取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登记信息或者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没有重复推送之必要;集美区政府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厨垃圾产生者向区环卫部门申报的材料,给予相关行政许可或者登记信息的办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推送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行政许可或登记信息”。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六)关于投放要求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认为,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在使用时容易发生损坏,建议增加容器维修、更新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将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办法》有关“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在同一餐厨垃圾容器”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经研究认为,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维修、更新可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解决;同时,《办法》采纳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第二项建议,未明确对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在同一餐厨垃圾容器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此外,市环保局认为,“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易引发歧义,因为产生的污水不论是否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均应达到排放标准。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市环保局的意见,按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相应内容修改为“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七)关于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认为,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工作台帐保留期规定为“不得少于1年”太短,建议延长台帐的保留期限。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将工作台帐保留期限延长为“不得少于2年”。

(八)关于收费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议增加餐厨垃圾计量收费的相关内容;有专家则认为,餐厨垃圾有利用价值,若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付费,容易造成产生单位隐匿餐厨垃圾以规避交费的情况出现,建议建立收运和处理单位付费的有偿收集制度。经研究认为,鉴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已有相应规定,故《办法》不再重复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收运要求

征求意见过程中,同安区政府建议删除有关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备案收运合同后应当取得回执的规定,其理由是,出具回执是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是收运单位的义务,不宜在收运单位作业规范中加以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议删除有关餐厨垃圾转运的规定,其理由是转运易造成二次污染;市公安交警支队建议将“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修改为“使用专门的餐厨垃圾车”,其理由是“密闭的收集容器”范围过大,且目前专门的餐厨垃圾车也已普及;部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议将“按照规定路线在收集运输当日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修改为“按照规定收集运输日产日清,垃圾不在车内停留24小时”,以增强可操作性。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对相应条文作了调整。

(十)关于收运保障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建议相关条款修改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提供便于收集餐厨垃圾的临时停车场地……在实行对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载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可以上道路行驶”。经研究,《办法》基本采纳了市公安交警支队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可操作性,作出了“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便于收集餐厨垃圾的临时停车场地”的规定。

(十一)关于应急处理

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的过程中,部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认为,考虑到本市仅有一家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建议《办法》明确在末端处理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机制,以确保前端收运照常进行。经研究,《办法》围绕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作了如下制度设计:一是要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二是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服从环卫部门的调度,以确保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十二)关于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执法局、思明区环卫处认为,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之间应当做好衔接。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在规定监督检查职责的同时,要求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办法》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