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2-25 10:58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第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关于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按照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

  障善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大力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精准立法,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迈上新台阶。

  (三)认真落实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法规项目,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四)强化公众参与。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作用,听取基层立法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司法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大立法调研。市司法局要根据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21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市全过程,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2021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颁布以来贯彻落实情况及全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数据录入情况。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开情况;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公示执法身份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的情况;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等。

  2.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情况;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情况;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统一、规范情况等。

  3.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设置,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等。

  4.全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数据录入及更新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基本公示信息、执法人员、执法流程图等数据录入和更新情况;裁量权基准、委托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备案信息录入情况;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情况;相关执法统计数据录入情况;各执法单位自建办案系统和省级及以上办案系统建设情况等。

  5.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机制和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考核、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的建立、衔接、落实情况;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情况;行政执法诉讼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情况;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持证上岗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安排

  1.自查阶段(2021年5月)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去年自查基础上对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围绕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深入自查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2.核查阶段(2021年6月-8月)

  市司法局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随机抽取10个左右单位,实地核查了解和总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情况。

  3.总结阶段(2021年9月)

  全面梳理总结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并报市政府。

  附件:1.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2.2021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有关单位:市侨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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