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5-09 09:15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关于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典范城市为目标,以全面推进厦门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主线,以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为动力,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二)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更高水平建设法治政府,以构建一流营商环境为抓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大力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精准立法,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迈上新台阶。

  (三)认真落实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法规项目,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四)强化公众参与。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作用,听取基层立法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司法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大立法调研。市司法局要根据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23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署,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镇(街)综合执法,提升镇(街)依法行政水平,制定2023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督促检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2〕41号)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是:

  1.区人民政府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推进赋权情况纳入效能部门督促落实的情况。

  2.镇(街)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镇(街)综合执法的考核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3.区人民政府公布赋予各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和赋权确认情况。

  4.镇(街)综合执法队伍的编制、相应综合管理权、专业化建设和稳定性等情况。

  5.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制定、细化行政处罚权事项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部门与镇(街)的职责边界等情况。

  6.区人民政府落实镇(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等情况。

  7.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推动镇(街)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各区制定镇(街)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镇(街)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等情况。

  8.各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等情况。

  9.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待遇、执法装备、数字执法保障等落实情况。

  10.镇(街)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评议指制度等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3年9月)

  各区人民政府重点围绕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总结主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和市委编办。

  2.核查阶段(2023年10月-11月)

  由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共同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实地开展核查评议。

  3.总结阶段(2023年12月)

  全面梳理总结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4.监督方法

  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现场检查抽查或审查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对象汇报有关情况。

  附件: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

  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法规项目

分类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时间

1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市生态环境局

已报市人大常委会

2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调整适用)

市人社局

已报市人大常委会

3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已报送

4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已报送

5

厦门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

已报送

6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市资源规划局

已报送

7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市海洋局

4月

8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若干规定

市台港澳办

4月

9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改)

市市政园林局

4月

10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

市教育局

6月

11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继续调整适用)

市人社局

8月

12

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2022年立法计划滚动项目

1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市资源规划局

 

2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厦门海事局

 

3

厦门市消防条例

市消防救援支队

 

4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市资源规划局

 

5

厦门经济特区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6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厦门海事局

 

7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桥梁隧道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8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市交通局

 

9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国资委

 

10

厦门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市住房局

 

11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市应急局

 

12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市建设局

 

13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市资源规划局

 

14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市资源规划局

 

15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市卫健委

 

16

厦门市体育行政处罚授权执法规定

市体育局

 

1

厦门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市科技局

 

2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市科技局

 

3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4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改)

市执法局

 

5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

市民政局

 

6

厦门经济特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厦门海事局

 

7

厦门经济特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

市总工会

 

8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市司法局

 

9

厦门经济特区节约用水条例

市水利局

 

10

厦门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

市应急局

 

11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修改)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12

关于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方面的立法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依据厦府规〔2022〕4号)

13

关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的立法

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

(依据厦府办〔2022〕7号)

二、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

分类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时间

1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市市政园林局

8月

2

涉及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产权保护、“放管服”改革等规章清理

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

 

1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改)

市住房局

 

2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

市司法局

 

3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

市民政局

 

立法后评估项目

1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1

厦门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2

厦门市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市教育局

 

 

 

三、2023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时间

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2〕41号)贯彻实施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9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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