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及《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统筹推进法治厦门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市委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法治厦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把厦门建设得更加美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全面依法治市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让法治成为厦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核心竞争力,成为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鲜亮底色,向着把厦门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中国典范城市不断前进。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安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确保法治厦门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依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厦门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共享改革成果,切实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锚定“十四五”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坚持将建设法治厦门放到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七以七为”,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厉行法治中推进改革,在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厦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增强法治厦门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标先进城市,以数字赋能为重要驱动,着力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法治厦门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经济特区立法作用更加彰显,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引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持续增强,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厦门建设跻身法治中国先进城市前列。
到2035年,法治厦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率先基本建成,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厦门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中国典范城市。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市各级党组织及党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推进宪法贯彻实施,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本市制定的所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六)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形式丰富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宪法进万家”等学习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培训教育,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推进良法善治
(七)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市委对本市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健全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我市的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依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
完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本市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法治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加强市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保证规章质量。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项目安排、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的意见建议。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现代产业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地方立法。聚焦民生幸福之城建设,着力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加强就业教育、医疗健康、社会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等民生社会事业方面地方立法。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实践,为打造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和高颜值厦门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气象灾害防御等应急管理法规体系。着眼社会主义文化强市建设,健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筑牢法治基础。
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节奏,对改革急需的抓紧研究制定。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和经济特区发展实际,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健全法规规章评估相关制度规范。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完善法规规章解释工作程序。
健全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经济特区、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区、火炬高新区、各新城片区等多区叠加的法治保障。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小切口”立法、精准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立法项目社会征集制度,探索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库,加强立法课题研究。完善自主起草与委托起草相结合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立法提供科技支撑。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沟通协调。
四、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发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固强补弱,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和清理重复审批项目,取消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干预的审批,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推进“强区放权”改革。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性,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健全“开门决策机制”,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机制,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动态调整。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应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形成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多种监管模式相互支撑、综合应用的新型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流程再造,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更好实现“网上办”、“一窗办”、“一次办”。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保护科技创新。
(十一)推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协同的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持续打造精品,完善优秀裁判文书和案例评选机制,建设优秀文书和精品案例库。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制度,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落实和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随案移送和法庭调查规则,确保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规范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全面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依法打击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司法保障。
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健全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推动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推动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持续推进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优化改革。全面深化立体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加强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建设,推进金融和互联网等案件集中管辖。
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案件区域管辖改革,积极落实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作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健全执行难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执行权配置,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完善执行案件分流机制,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探索创新跨领域执行协作机制。规范刑罚执行体制机制。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加强戒毒新技术、新方法运用。
(十二)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宣传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全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全面实施“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率先建成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市。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完善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加快建设全国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市,打造最具安全感城市。健全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推进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反诈骗精准宣防、联动共治等工作,深化“五安”平安系列工程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争创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
全面推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智能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打造新时代特区版“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深化溯源治理,持续推进诉非联动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积极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扎实推进“四门四访”、“四访四通”、“信访评理”等工作,深化“治重化积”专项工作。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全媒体法治文化建设新高地。充分挖掘厦门本土文化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闽南文化、红色文化等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优秀法治文化品牌。将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共建共治共享。持续创造良好校园法治文化环境,强化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大力推动法治进学校、进课堂。
深化涉军法治工作,加大涉军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力度,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宣传实施拥军优属法律法规,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地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法治保障。
五、建立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三)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增强法治监督合力。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察范围,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健全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各项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十四)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十五)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执法权力滥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加强复议队伍建设,持续推进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力度。
(十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内部公示、考核监督工作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办案常态化。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
健全保障检察权充分行使的制度机制,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完善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推动建立自行补充侦查反馈机制。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探索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充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机制,把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起来,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错工作机制。
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推动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拓宽人民参与司法工作渠道,深入推进案件公开听证工作。探索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会议。
六、强化法治保障,筑牢法治厦门建设的坚实后盾和牢固基础
(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各级立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政协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确保法治厦门建设行稳致远。推动出台厦门市法治机构专业力量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立法人才培养机制,优化立法队伍结构。探索以聘任制公务员形式,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专家学者中公开招聘高级立法专员。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在市、区、镇(街)三级政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和惩戒制度。积极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大力推广公司律师制度。加强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
加快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和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积极落实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法学人才评价标准和优秀法学人才评选机制,积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法学人才,大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法学会建设,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智库保障。
(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以信息化推动提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水平。推进数字政府和智慧司法建设。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
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二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配套制度。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时要把政治性审查摆在首位,要注重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相衔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要注重同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努力形成地方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十一)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和保障。坚持依规治党,切实有效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两手抓,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在全市各级党组织深入开展党规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党内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将党内法规作为教学的重点课程。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理论保障。强化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八、推进涉台和涉外法治工作,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十二)推进涉台法治建设。围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目标,加强涉台地方性立法,创新涉台执法方式,提高涉台执法效率,不断提升涉台胞台企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涉台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推进涉台案件审判专业化。推进涉台民商事案件“分调裁”机制改革。逐步扩大台胞参与司法范围,支持台胞参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司法辅助人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等的选任。探索建设涉台案件远程视频或在线庭审、调解、作证、申诉等异地诉讼平台。健全完善涉台检察联络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台胞有序参与调解机制,积极发挥台胞在涉台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优势,鼓励建立涉台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优化涉台法律服务,加强台胞台企权益保护法治宣传基地、涉台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和服务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机构,大力开展涉台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
推动完善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工作机制,加大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力度。积极推动律师、调解员等法律界交流交往,支持两岸法学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涉台理论研究,加强涉台研究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厦门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旅游会展中心、区域创新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和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涉外法规制度,加强涉外地方性立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完善涉外审判工作。加强涉外审判组织和团队建设,推动建立涉外审判集中管辖机制。完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切实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提升涉外案件审判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厦门海事法院在涉外审判方面的经验优势,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持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格局。推动法律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厦设立代表机构,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国际化交流。加强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涉外民商事仲裁、调解水平。推动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
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完善厦门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治交流合作,积极搭建更多涉外法治交流合作平台。
九、加强党对法治厦门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
(二十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融入理论研究、融入法治宣传。
(二十五)加强党对法治厦门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委在本市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统筹法治厦门建设各领域工作。健全完善党领导法治厦门建设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予以问责。
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监督,绝不允许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动员、积极参与的法治厦门推进机制。将法治厦门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进一步完善法治厦门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健全完善法治厦门建设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生态环境。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要加强对法治厦门建设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