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某,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多次就诊于厦门市同安区某医院皮肤科门诊,自诉服用中药期间持续出现腹泻,2021年4月8日于厦门市第三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她认为出现腹泻与药物性肝损害等问题为服用该院中药所致,因此要求院方给予相应赔偿。
4月13日医患双方共同向同安区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受理纠纷后,医调委通过查看病历材料、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和咨询医学专家,对此纠纷进行分析,掌握医患双方分歧点,厘清调解思路。4月14日上午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院方诊疗符合规范,中药使用符合中医辨证原则,所用中药配伍无禁忌、药量使用合理,但存在对患者出现不适反应后的重视不够,诊疗过程存在瑕疵。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医方赔偿患方10000元。
至此,这起医疗纠纷得到了快速有效解决,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医方代表说:“这起纠纷我们协调了近一个月都没成功,没想到一到医调委只用了半天就解决了。医调委不仅是患者的维权者,更是医院的解忧人。”
(同安区医调委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