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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0-06-05 09:19 字体显示: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改)》(以下简称《条例》)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3月初起草单位市卫健委将《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司法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日前,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修正案(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二是组织召开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执法局、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专门召开了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及部分献血者参加的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四是邀请了法学、社会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就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五是为更好地了解基层立法需求,书面征求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六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加强无偿献血宣传,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对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建议在具体条文规定中,不宜过多增加相关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在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时,也有相对人建议增加鼓励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综合各方的意见,《修正案(草案)》一是落实市卫健委在无偿献血宣传方面的主体责任(《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五条第一款);二是鼓励公共场所,社区,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七条第五款);三是将每年六月定为我市无偿献血宣传月(《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七条第六款);四是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扩大无偿献血参与范围

  在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过程中,有献血者建议借鉴其他地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将献血者年龄上限进一步提高至65周岁。在专家论证时,有专家认为将两次献全血的间隔期缩短至3个月,以及将献血者年龄上限提高至60周岁在临床医学上不存在风险,但是建议对将献血者年龄上限提高至65周岁予以慎重考虑。《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献血者年龄及献血间隔期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市居民的人均寿命及健康状况,一是将我市无偿献血者年龄上限提高至60周岁(《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九条);二是将两次献全血间隔期调整为男性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女性一般不少于四个月(《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条第一款)。

  (三)关于完善无偿献血激励措施

  完善无偿献血激励措施是本次《条例》修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一是关于表彰、奖励层级的问题。在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过程中,有相对人建议将对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提高到市政府层级,给予无偿献血者更多的精神鼓励。《条例修正案(草案)》采纳了该建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并增加了给予表扬、奖励的具体情形(《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三十条)。

  二是关于可免费临床用血的无偿献血者亲属范围的问题。在征求意见中,有意见建议将可免费临床用血的无偿献血者亲属范围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经与起草单位沟通,免费临床用血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支出,而该基金每年可用金额有限。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实际使用情况和新时代我市家庭结构以独生子女为主的具体情形,《条例修正案(草案)》将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可免费临床用血范围,并进一步将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献血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可免费临床用血范围(《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三条)。

  三是关于优待措施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可借鉴外地省市做法,给予累计献血达到一定次数的献血者更多的优待措施,如:免费进公园等场所、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享受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等。但也有意见认为,可以给予累计献血达到一定次数的献血者一定的优待,但建议明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免费进公园等场所、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享受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等“三免”优待是近年来各地地方立法过程中普遍采取的措施,目前《条例修正案(草案)》给予了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三免”优待措施(《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二十八条)。

  四是关于将无偿献血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给予正向激励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单位和个人无偿献血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给予其正向激励。但也有意见认为,无偿献血属于值得社会鼓励的无私奉献行为,但不属于守信或者失信信息,且给予其过多激励,可能会变相地改变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的性质,将无偿献血变为一种强制义务。综合各方意见后,《条例修正案(草案)》暂未规定无偿献血情况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关于将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纳入激励范畴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捐献造血干细胞需要更大勇气,且暂无相应的激励措施,建议将荣获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捐献者纳入可终身免费用血的范围,并给予其与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相同的优待措施。但也有意见认为,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是根据无偿献血者的献血情况提取的基金,该基金的支付对象未包括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不宜将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纳入可终身免费用血的范围。《条例修正案(草案)》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无偿献血者纳入可终身免费临床用血的范畴(《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并给予“三免”优待措施(《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部分单位、行政相对人对固定献血站(点)的设置、流动献血车的停靠、血液工作信息化的建设、采血服务的改进和信息保密制度的建立等有关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部分。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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