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关于启动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10-31 17:35 字体显示: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实施,我局将正式启动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辅导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向我局申请咨询辅导。

  (一)咨询登记

  债务人可以通过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进行咨询登记,根据在线系统要求填写基本信息。我局收到咨询登记后,将按照先后顺序审核提交的基本信息,通过平台或电话联系开展咨询服务。

  若未提出辅导申请或者不符合破产申请基本条件的,将结束本次咨询服务;若提出辅导服务申请的,平台将会推送辅导服务申请入口,请及时提交辅导申请及后续材料。

  (二)辅导申请

  经审核辅导申请材料齐全的,我局将通过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受理申请及辅导时间安排。

  个人破产辅导每周定期举办,不收取费用,由债务人自愿参加。辅导设有集中讲解、面谈等环节,时长约为1小时。因每期辅导人数有限,辅导时间以申请先后为序安排。

  对完整填写、提交材料并按要求参加面谈的债务人,我局将在15日内出具咨询辅导报告,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个人破产申请适用范围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条:“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条例的适用,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条例的适用要依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当前的主体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且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下列自然人:

  (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四)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

  (五)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人民法院根据条例的要求,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主体。”

  三、信息平台

  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将于11月1日正式上线,公众可以通过“厦门司法行政网”首页点击“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模块进入。

  平台分区涵盖机构设置、法律法规、动态发布、咨询辅导、破产管理人、案件信息等六大板块,公众可通过平台浏览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债务人可通过平台办理咨询辅导服务业务。

  四、现场服务窗口

  为便利公众了解个人破产相关事项,我局设置线下个人破产咨询服务窗口。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2号海西金谷广场T2号楼2楼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热线电话:0592-2367397

  如有任何疑问,可于上述时间段内前往我局个人破产咨询服务窗口或者致电咨询。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