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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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任务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的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及载体建设:1、在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情况;2、设立办事公开栏、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台情况;3、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情况;4、其他形式与载体运用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1、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2、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3、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4、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5、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与机关绩效评估工作相结合,于每年年底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均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九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市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四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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