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流程,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活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开展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向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咨询辅导。夫妻拟共同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应当共同申请参加咨询辅导。
第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债务人咨询辅导的基本流程、服务内容、注意事项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咨询辅导服务的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为债务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七条 咨询辅导服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咨询服务登记:债务人根据要求通过破产信息平台或者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进行咨询服务登记并填写基本信息。
(二)线上咨询服务: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审核基本信息后,通过破产信息平台、电话等方式联系债务人,了解初步情况并开展法律宣传、询问答复、工作流程指引等相关工作。若债务人未提出辅导申请或者不符合个人破产申请基本条件的,则结束本次咨询服务;若债务人提出辅导服务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三)辅导服务申请:债务人提交辅导申请和材料后,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债务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通过破产信息平台、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债务人辅导时间。
(四)组织线下辅导: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指导债务人梳理申请材料,与债务人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出具辅导报告: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结合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和面谈陈述的内容,自收到债务人辅导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辅导报告。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函件或者线下走访等方式对债务人提交的材料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 债务人提出辅导服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息采集表;
(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破产申请书、咨询辅导报告以外的材料。
第九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通过破产信息平台、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债务人补正内容和期限。
第十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定期集中开展咨询辅导服务,并根据债务人数量合理安排辅导时间。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破产信息平台、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参加辅导。
第十一条 辅导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普法:普及个人破产基础知识,包括个人破产申请条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行为限制和义务、破产欺诈的法律后果等;
(二)组织面谈:通过现场交流的方式,初步了解债务人的负债原因、负债经过、家庭状况、收支情况、偿债能力等;
(三)立案指导:告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途径,以及需填报的信息、材料等。
第十二条 面谈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
(二)债务人的家庭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婚姻状况以及依法承担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员情况等;
(三)债务人的负债原因和经过,包括负债金额、负债原因、大额债务形成过程以及涉及诉讼、仲裁或者执行情况等;
(四)债务人的工作、收入情况;
(五)债务人的日常消费支出情况;
(六)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七)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选择;
(八)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面谈记录由债务人签名、捺印,供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参考。
第十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完成咨询辅导后,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出具咨询辅导报告。
第十五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建立咨询辅导档案台账,对咨询辅导档案进行编码排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记录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确保所有服务事项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厦门市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规程》政策解读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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