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1-01-02-2017-002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 文 号 | 厦医调办〔2017〕1号 |
生成日期 | 2017-04-27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对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
厦医调办〔2017〕1号
关于调整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
成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对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卢 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敦梁 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
王 强 市综治办副主任
贺菊英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 花育明 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局长
杨土墩 市编办副主任
黄小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范锦昌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巡视员
林志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总会计师
杨 辉 市信访局副局长
林权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挹青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 龙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俊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副局长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贺菊英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副处长陈粮、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林剑芳组成。
指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指导小组批准。
附件: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司法局 代章)
2017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已经重新调整,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综治办
1、根据需要,协调有关单位或组织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2、将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年度考核指标。
(二)市司法局
1、承担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区级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构建、完善市区两级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
3、推进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率以及医患双方满意率等指标对各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予以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医患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2、推动各类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3、建立医患纠纷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机制,引导和帮助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患纠纷。
4、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医学专家库,协调安排医学专家积极参加调解。
(四)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1、落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2、监督、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行为。
3、城乡医疗救助。
(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为推进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2、指导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相应保障。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
1、落实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
2、指导督促各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适时调整医患纠纷调解专家补贴标准。
(八)市公安局
1、接到医患纠纷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对暴力伤害医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干部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疗机构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2、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关系、妨碍正常医患纠纷调解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
1、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时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十)市民政局
1、指导、督促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移送、保存和处理患者遗体。
2、指导各区民政部门依法受理、审核、审批医患纠纷患者的社会救助申请。
(十一)市信访局
1、引导信访人员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告知调解途径。
2、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2、监督保险机构同步启动医疗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及时赔付。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