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1-29-02-2020-021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司法局 | 文 号 | 厦司函〔2020〕51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12 | ||
标 题 |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司函〔2020〕51号答复类别:A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罗曙光委员: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返还或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第20204112号)。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答复如下:市司法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并非提案中反映的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适用的主管部门。据了解,就律师事务所是否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减免、缓交政策事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均已向您作出答复,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享受免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厦司函〔2020〕51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204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罗曙光委员:
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返还或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第20204112号)收悉。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市司法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并非提案中反映的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适用的主管部门。据了解,就律师事务所是否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减免、缓交政策事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均已向您作出答复,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享受免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出台优惠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丁贤志
联 系 人:王 力
联系电话:2367262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