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1-29-02-2024-003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司法局 | 文 号 | 厦司函〔2024〕25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6 | ||
标 题 |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0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司函〔2024〕2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2024400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政协提案办理分工,我局是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支持引入社会化适度有偿商事纠纷调解服务,提升政府纠纷化解资源能效的建议”(第20244007号)的会办单位。根据厦门市政协办公厅《关于交办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会办该提案的情况报送如下,供汇总时参考。
一、积极对标先进拓宽视野。提案提及:建议组织各级法院、司法部门、商会、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开展上海、杭州等地考察。市司法局研商认为,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属于新生事物,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普及,我市在探索成立过程中应对标先进高起点。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势,培育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建议视情向率先成立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并取得一定效果的上海、杭州学习,必要时组织异地考察,借鉴兄弟省市和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
二、探索成立具有厦门特色的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提案提及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商会+商事调解机构+法院的模式,进一步发挥好商协会面向会员的商事纠纷化解作用,提升我市司法营商环境。近年来,市司法局联合总工会、人社、法院等部门持续推进厦门自贸区等7个“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在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拓宽调解领域,指导成立了10个劳动争议、9个企事业单位、7个商会人民调解组织。2023年以来共化解劳动纠纷4371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司法营商环境。此外,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探索成立具有厦门特色的商事纠纷调解机构。
三、商事纠纷调解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提案提及规范和促进厦门市商事调解组织发展,支持当事人付费方式引导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等新兴的社会化纠纷化解力量发展的活力,用社会资源和力量降低法院商事纠纷的审判压力。市司法局研商认为,商事纠纷调解涉及商业行为,有时还是高端的商业行为,商事纠纷调解专业性强,牵涉经济利益多,需要专业人士以及专业的商业调解组织,甚至要高端的律师介入调解。律师参与可以从事部分义工活动,但长期让律师担任义工不现实。矛盾纠纷化解应多部门联动、多种形式进行,既要有无偿的、公益的纠纷调解;也要有有偿的、市场化的调解方式。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属于无偿调解,和商事纠纷调解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商事纠纷调解应该属于有偿调解。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覆盖基层的优势,全面加强涉劳资纠纷排查化解,加强线上线下联动,整合工作力量,促进劳动争议从事后化解向事前预防延伸,实现源头化解,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在总结现有商事调解工作经验基础上,适时和相关部门一并研究制定政策,规范和促进全市商事调解组织发展。
领导署名:丁贤志
联 系 人:孙浩然
联系电话:2367231
厦门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