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1-29-02-2024-004 主题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 文 号 厦司函〔2024〕26号
生成日期 2024-03-26
标 题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14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内容概述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14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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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司函〔2024〕26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2024414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市人社局:

  按照政协提案办理分工,我局是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关于构建多维一体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机制 助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建议”(第20244147号)的会办单位。根据厦门市政协办公厅《关于交办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会办该提案的情况报送如下,供汇总时参考。

  一、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提案提及:指导企业建立调委会等劳动争议内部化解机制,抓早抓小处理矛盾纠纷。2023年,市司法局积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合总工会、人社、法院等部门持续推进厦门自贸区等7个“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在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拓宽调解领域,指导成立了10个劳动争议、9个企

  事业单位、7个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聚焦春节前后、工业园区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开展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二、关于强化基层导向,激活基层调委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性。提案提及:出台激励性措施,推广湖里区出台基层排查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奖励相关办法,对基层兼职调解员、兼职仲裁员排查化解劳资纠纷隐患、参与劳动纠纷调处给予适当奖励,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62条已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成立的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016年4月28日,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相关保障工作的通知》(厦司〔2016〕34号),该文件已明确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补贴等。

  三、关于推进多元共治,积极吸纳多元调解力量。提案提及:强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牵头作用,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企联发挥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近年来,市司法局牢固确立“枫桥经验”以群众为主体这一根本所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切实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第一时间把群众诉求表达、矛盾纠纷化解引入合法程序、纳入法治轨道。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市级建成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调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在区级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构建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为主导,专业调解、公证服务、法治宣传等为补充的“3+X”工作模式。在镇(街)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法律咨询、综合引导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在村(居)设立法律顾问室,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面覆盖。深化基层治理综合改革,依托综治中心积极推进镇(街)“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多元共治就地及时化解信访矛盾纠纷。2023年以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4371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我局持续做好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群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覆盖基层的优势,全面加强涉劳资纠纷排查化解,加强线上线下联动,最大限度地整合工作力量,吸纳专业社会组织、律师、志愿者及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各方面人士参与,促进劳动争议从事后化解向事前预防延伸,实现源头化解。

  领导署名:丁贤志

  联 系 人:孙浩然

  联系电话:2367231

  厦门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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