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1-30-01-2025-008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 文 号 厦司〔2025〕38号
生成日期 2025-05-14
标 题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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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规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履职等活动,厦门市司法局制定了《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切实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作用,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门从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征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邀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课题研究、案卷评查、专家论证、授课等可以领取劳务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不支付工作报酬。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事项,组织报名;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员范围;

  (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聘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原则上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聘任期满自然终止,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期。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受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研、论证、座谈,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行政执法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活动;

  (二)受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反映企业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供监督线索;

  (六)承担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执法监督有关工作会议、活动;

  (二)在履行监督员职责时,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记录、反映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五)不得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论证,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向行政执法单位出具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给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五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两次不参加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执法监督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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