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以下简称“援助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用于我市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援助经费的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援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配合市司法局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市司法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七条援助经费仅限于下列使用范围:
(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费用,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等业务费用,以及法律援助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费用。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指按照规定承担的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费用。
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安排。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按照办案补贴标准的30%确定。
(三)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经费,指对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工作的指导费、培训费、专线维护费、专线租赁费等。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每件1500—3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500—35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300—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800元/件支付办案补贴。
(三)法律咨询补贴。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含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每人每天500元。
(四)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每人每天500元。
第九条以下情况,须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每缺少必要的阅卷、会见、庭审、宣判后会见中的任一个环节,减发案件补贴的20%;
(二)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每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约见受援人、参加庭审中的任一个环节或者案件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减发案件补贴的20%;
(三)会见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仅有基本要素,明显过于简单的,减发案件补贴的20%。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援助的,或者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如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按下列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已至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补贴500元;
(二)已完成阅卷(含刑、民事)工作的,补贴300元;
(三)已约见受援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贴300元;
(四)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补贴500元;
(五)已完成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的,补贴500元。
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前述任何一项以上工作的,补贴应累计支付,但最多不超过该类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发放直接费用,不领取基本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开支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执行中若需要调整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部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援助经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客观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中心在使用援助经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发放规定之外的津补贴。
第十八条援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援助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二)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收取受援人及亲属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六)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
(七)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八)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
(九)因违法办案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财力可能合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6〕32号)同时废止。